涉及刑民交叉的民事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日期: 2018-10-22
以案例为例。2009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总承包施工B公司开发的商业城项目,工程2015年竣工验收。2012年,B公司仅有的两位原始股东王某、张某和C公司、丁某、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王、张二人所有的B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C公司、丁以及宋。2016年,因B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A公司向法院起诉,因有证据证明王某以及张某抽逃出资,A公司将B公司、王某、张某、C公司、丁某、宋某列为被告。审理过程中,王某、张某提出,因为C公司、丁某、宋某涉嫌诈骗罪,已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一审法院支持王某、张某的请求,裁定驳回起诉;A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裁定撤销原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这个案件就涉及到了刑民交叉的法律规定。我国有关法律及规定如下:

1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务全部或部分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2

2012年8月3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3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4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5

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关于商事审判与刑事、行政诉讼等交叉的正当法律程序问题”中写明:

“第一,要注意区分商事案件法律事实与刑事诉讼所涉法律事实是否相同。如果商事案件法律事实与刑事案件法律事实不同,那么原则上商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这方面,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即作出了明确规定。审理商事案件的法院不能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当然中止对案件的审理。但是,如果法院在商事审判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将掌握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等机关。此时的移送是犯罪线材料的移送,而不是全案移送。移送后商事案件也不能中止审理。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进一步强调了民事、商事案件继续审理的原则。”

“第二,要注意区分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涉及相同法律事实下的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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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事实完全相同时的处理。如果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所涉事实完全相同,而且案件事实在根本上也属于刑事案件,那么在立案阶段就应不予受理商事案件。受理后在商事审判中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另一方面,如果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所涉事实完全相同,并且同时存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商事审判应当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商事案件可以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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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事实存在部分关联时的处理。商事案件与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事实部分相关时,判断商事案件是否继续审理的标准应当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规定。据此,如果审理商事案件必须以另一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那么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应当中止商事案件的审理。反之,如果商事案件审理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则商事案件不得中止审理。实践中要切实防止以涉及刑事案件为由对商事案件一律中止或拖延审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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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二条第6款“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第二条第8款“……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前述关于民刑交叉问题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民事诉讼争议事实非犯罪事实,也与犯罪事实非同一事实,则民事程序应当继续进行,既不能终止审理,也不能驳回起诉。


在前述案例的情况下,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存在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B公司内部的股东犯罪行为与公司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民事程序应当继续进行,二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杜静逸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五部律师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