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抚养费,能否据此拒绝对方探视?

日期: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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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近期碰到众多咨询关于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在未直接抚养方拒付抚养费的情况下,直接抚养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直至支付相应抚养费?

一、婚姻关系解除,夫妻双方对孩子仍旧有抚养义务。

父母间婚姻关系与其子女关系本就是两种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这是血缘决定,是与生俱来的。父母离婚虽导致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但未直接抚养方作为孩子父母,对孩子依然是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抚养费与探望权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拒付抚养费可通过诉讼等方式执行解决,而不是以此拒绝探望。

1、抚养费义务与探望权是相互独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纠纷中分别规定了18(1)抚养费纠纷和23探望权纠纷,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两者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之说。即使未直接抚养方拒付抚养费,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视,同样,未直接抚养方也不能因为被阻碍探视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2、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是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的,直接抚养人有义务保障未直接抚养方实现探望权,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直接抚养方无权任意中止探视,只有未直接抚养方存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直接抚养方才可通过相应程序来中止探望。针对未直接抚养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直接抚养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对拒不履行的,待判决生效后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的解除,本就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创伤,孩子被迫接受家庭解体的事实,成为所谓的牺牲品。在成长的过程中,其能得到的已然有缺陷,离婚的父母应该以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提供必要的抚养义务,保障对方的探望权,给孩子予以关心、教育和情感的需要,而非继续的矛盾升级。

作者简介

徐涛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四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