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区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问题
摘要:车库、车位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义务主体为小区开发商,权利主体为小区业主,配置比例是判断满足业主现实需要的标准。虽然目前关于开发商违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后果的司法裁判结论尚不统一,但宜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理解为授权第三人规范。开发商将车位、车库处分给小区业主之外的第三人或违反配置比例原则处分给小区业主的并不导致处分行为绝对无效,只有车库、车位合理需要未得到满足的业主向法院主张处分行为侵害其现实需要时,上述处分行为才应被判定无效。
关键词:车库 车位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授权第三人规范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小区内车库、车位的处分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标准。根据解释,“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义务主体是开发商,标准为“配置比例”。
二、“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理解
(一)规范的性质
(二)规范的理解问题
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的权利主体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和《解释》第五条规定的“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权利主体是小区业主,并没有将小区物业承租人纳入该权力范围。
四、“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义务主体
《解释》第5条规定“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义务主体是建设单位(开发商),这也符合我们的通常理解,但是依法从开发商处取得车位、车库使用权的业主,再次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时是否也应当首先满足其他业主的需要呢?理论上该问题争议比较大。
五、常见违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司法裁判观点
(一)开发商向小区以外的人转让车位
(二)开发商向小区业主转让超过配置比例的车位
六、结论
认定开发商是否违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时应结合以下标准,“原告必须是这个小区的业主”“原告必须是其合理的停车需要没有得到满足的业主”。若原告不具备业主身份或开发商仍有其他车位可以满足业主需要时,则不能认定开发商违反了该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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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拍卖进入新模式多地要求自持不再价高者得! http://www.zhongyi9999.com/news/guoneijingji/2017-06-07/254932.htmlhttp://www.zhongyi9999.com/news/guoneijingji/2017-06-07/254932.html,2018年5月22日最后一次访问。
作者简介:
李思余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重大项目部
山东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