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借款,施工单位是否应担责?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以自己、项目部或施工单位名义对外借款的现象层出不穷。笔者结合其代理的某自然人起诉施工单位(代理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归还实际施工人向该自然人所借款项的案件,对该案的各方观点简单梳理如下,仅供参考。
案情简介:
甲方(施工单位)承包了某项目,乙方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11年项目施工过程中,乙方(实际施工人)前后两次向丙方(个人)借款近10万,并出具借条。后乙方于2013年出具了一份保证,保证年底归还借款。现因乙方未按约定还款,丙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承担还款责任,乙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甲方是否是借款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观点
丙方诉称:
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乙方,乙方是甲方某项目的项目承包人代表。2011年间,乙方代表甲方向其借款,其款项用于购买该项目所需的方木、模板等施工材料。因乙方借款是职务行为,借款未按期归还,应由甲方承担还款责任,乙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甲方辩称:
甲方与丙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应当驳回丙方对甲方的诉请。
其一,借条、保证书中无甲方及项目的任何字样,也无加盖公章或印章,不能证明甲方向丙方借款,更不能证明乙方代表甲方向丙方借款。
其二,乙方并非甲方职工,也非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乙方向丙方借款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
其三,乙方向丙方借款时,不具有使丙方相信乙方具有代理权限的表象,且丙方并未向甲方进行核实,主观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非善意无过失,故乙方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四,甲方从未授权乙方向丙方借款,且甲方也未对乙方借款事宜进行追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根据丙方提交的借条记载,乙方并未以甲方名义向原告借款,丙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甲方授权乙方对外借款,事后也未得到甲方追认,丙方对此负有注意义务,而非善意无过失,乙方的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丙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甲方出借了款项或其出借的款项系用于该项目支出的相关事实,故乙方的借款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因此,所借款项应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丙方主张甲方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丙方对甲方的诉请。
一点启示:
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等签订相关合同时,应与对方明确约定未经施工单位授权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借款,否则一切责任由对方承担。别轻易授权或默认他人以单位名义对外活动,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制约。
作者简介: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三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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