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经理向公司借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日期: 2019-03-07


一、工程项目经理向公司借款的客观性


由于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项目融资困难、整体市场环境趋冷等因素的影响,工程项目拖欠款项的情形非常普遍。为及时支付材料款、人工工资,应对资金压力,项目经理经常要求工程公司出面解决问题。从工程公司角度看,在业主方不及时付款的情况下,为避免情况持续恶化和损失扩大,同时平衡大量垫付资金带来的风险,与项目经理签订借款协议成为常见的现象。

二、项目经理向工程公司借款的特殊性

项目经理借贷较之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借款关系主体的特殊。


项目经理之于工程公司,一方面在项目上自负盈亏,有其独立性;另一方面因项目上产生的债权债务一般直接由公司承担后果,有其依附性。普通的民间借贷不具有这些特点。


2、借款履行方式的特殊。


为保证借贷资金系用于工程项目,工程公司往往要求项目经理签订付款委托书。一笔借款对应的实际收款人往往是第三方,且实际收款人主体和费用项目均较多,一个项目周期内也往往发生多笔借款。


3、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借款关系与承包关系并存,较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更为复杂。


项目经理在项目上的民事行为系代表公司,因此对外由公司承担后果。同时项目经理与工程公司内部又存在承包关系、借贷关系,且项目经理又是自负盈亏,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4、项目经理借贷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内部融资行为。


一般的企业内部借款融资系公司向内部员工融资,并进一步衍生为企业通过员工向社会融资,是一种自上而下进而向外拓展的模式。按照目前工程领域的法律制度,项目经理系工程公司的内部人员,其因项目资金需要向工程公司借款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融资行为。


三、工程公司应注重项目经理

借款的风险防范


项目经理向工程公司借款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意味着一定程度上项目资金风险转嫁由公司承担。为避免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工程公司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内部管控措施。


1、委托支付

鉴于过程中因项目产生的第三方债权债务持续发生,且纷繁复杂的事实,工程公司在向第三方打款前务必要求项目经理签订规范的付款委托书,核查付款委托书与借款协议相互衔接,并妥善保管。一旦发现材料出错或遗失,应及时补救。否则在后续纠纷中,项目经理可能抗辩称公司从未实际支付过借款。

2、外部关系与内部借贷关系

项目经理虽然自负赢亏,但实际上项目的债权债务相对人(如分供商)往往直接和公司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案件判决结果必然会涉及到由公司承担后果。此时针对外部纠纷签订的内部借款协议的认定就会产生一定争议。



举例说明,项目经理向公司借款,以公司名义支付给第三方后,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后项目经理借用公司名义起诉,法院判决认定第三方偿还该款项,第三方未履行判决。后公司向项目经理主张还款付息。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因法院判定第三方向公司偿付款项,公司再主张借款本息,构成重复主张权利。我们认为该观点欠妥,公司当然有权利按照借款协议主张权利。



首先,双方内部借款关系与第三方纠纷关系相互独立,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法院判决第三方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工程公司,也不能否认内部借款协议的独立性。

其次,工程公司按照借款协议要求履行了借款事实。

最后,不能根据法院判决认定项目经理实际履行了还款义务,法院判决并不代表被告能够履行,该观点混淆了内外部法律关系,且涉嫌将项目资金风险转嫁由工程公司承担,不符合项目经理自负赢亏的特点。

3、借贷关系与基础法律关系

实践中,工程公司向项目经理主张还款付息时,项目经理经常会主张双方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公司所代为支付的款项为工程款等。我们认为,内部承包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工程款的支付自应按照内部承包协议执行,另行产生借款事实的,当然也应按照借款协议承担责任。除借款系工程欠款的转化外,不存在所谓的借款基础法律关系的说法。在此,公司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支付借款与支付工程款应予以分开处理,并尽可能明确款项性质,切勿产生混淆。如公司同时应支付工程款与履行借款事实,且实际打款不能分开的,则会给款项定性带来很大争议,进而产生双方法律关系性质、诉讼管辖等问题。


4、逾期还款

项目经理由于资金压力,经常出现无法如期偿还公司借款的情形,此时公司应及时跟进处理。除了及时催款,公司可采取的方式还包括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书等,如公司签订新的借款协议的,应充分评估对原借款协议的影响,如原协议担保人是否会脱保等。


作者简介:

韦继法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二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