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债务中,债务人未履行其中几期债务时 债权人能否诉请履行全部债务

日期: 2019-04-19


一、引例

2017年2月1日,甲从乙处购买货物,货款共50万元。乙在将货物交付给甲后,双方就50万元货款的支付方式作出分期付款的约定。双方商定,货款共分五期付清,甲于2017年6月1日之前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支付10万元,于2018年2月1日之前支付10万元,于2018年6月1日之前支付10万元,于2018年10月1日之前支付10万元。但如此约定之后,到2017年10月1日时,甲分文未付。乙遂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追讨货款。那么,乙是只可以诉讼追讨已届期的20万元货款,还是可以诉讼追讨全部的50万元货款呢?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即债务人若未履行分期债务中的几期,债权人能否诉请履行包括未到期债务在内的全部债务?

二、法律分析

对于以上问题,有观点认为分期付款的约定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已经届期的债务,甲应当履行,未届期的债务,甲享有期限利益。故乙只能诉请甲履行已到期的债务20万元,未到期的债务30万元应当在到期后再起诉催讨。还有观点认为,虽然该分期债务中仅有部分到期,但债务人不履行已到期部分的行为已侵害到债权人的期待权,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若继续强求债权人按原约定分期主张,则对债权人明显不公平,而且会徒增债权人的讼累。故乙可以诉请甲履行包括未到期部分在内的全部50万元。

本文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甲不履行分期债务中前两期债务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明确表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将不履行债务,或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将不履行债务。法律对预期违约中,债权人可提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这条规定,预期违约有两种情形,即债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和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债务。第一种情形很好认定,比如债务人书面通知或口头告知债权人其将不履行债务。但实践中这种情形非常少,多的是第二种情形。由于债务人将来是否履行债务在“将来之前”是难以百分百断定的,故只要债权人从债务人的行为来看,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债务人有极大可能将不履行债务,就可以认定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就以上案例而言,甲乙约定货款共分五期,甲第一期未付,第二期也未付,这充分说明甲不信守合同,不遵守承诺。这种情况下,从常人角度来看,乙难以期待第三期至第五期债务甲会按时履行。诉讼中,完全可以认定甲构成预期违约。第一期和第二期债务共20万元,本就到期,甲是现实违约。第三期至第五期债务,甲是预期违约。因此,乙有权诉请甲履行全部的50万元债务。

三、结论

分期债务中,债务人未履行其中几期时,除特殊情况外,都构成预期违约,债权人可诉请履行全部债务。


作者简介:

韩腾飞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