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度法律报告 ——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创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六)——应收账款转让融资

日期: 2019-04-26

第二部分创新的融资方式及相关法律风险评析

5.应收账款转让融资

5.1应收账款转让概述

5.1.1应收账款转让简介

应收账款转让,在法律上属于“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即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向债权人支付转让价款,债权人由此收回资金,获得资金的融通。是否进行债权转让,是由债权人以及合适的债权受让方决定的,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其属于债务人一方,似乎应收账款转让无法作为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之一。而事实上,房地产企业才是促成应收账款转让的重要环节,在供应链金融环节中占居核心企业的地位。应收账款转让是房地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房地产企业间接实现融资的一种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促成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呢?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债务人明确了应收账款的数额及期限,即投资人借此可以确认原债权人的还款来源,增强了投资人投资项目的信心,其在实质上也影响着原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的对价,即融资的成本。其次,有些平台会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核心企业(项目公司或者集团公司)对原债权人的还款义务进行担保,对项目进行增信。正是由于有了房地产企业的信用背书,其债权人(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建筑材料的供应商)进行债权转让才能顺利进行,并且获得较高的转让对价。

那么这样做,房地产企业究竟有什么受益,又是如何起到间接融资的效果的呢?房地产企业如果信誉良好、财务稳健,由于应收账款往往都物化到了项目在建工程之中,在房屋作为投资及刚性消费的大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的偿还能力通常比其他消费品行业的企业要好一些。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够作为核心企业与互联网投资平台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则可以在项目启动后与施工单位、建材供应商等之间在合同谈判时,卖方由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投资平台及时收回资金,往往可以在付款时间上做出让步,进而为房地产企业支付货款赢得时间,而时间就是资金的价值化,也就是金融的本质。看似原债权人在应收账款转让时付出了相应的成本,但事实上这部分成本均会通过价款等形式适当地转移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

5.1.2应收账款转让的交易结构及常见交易形式

应收账款转让,比较常见的做法有互联网金融(如P2P)、保理等,其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互联网金融主要得益于互联网技术与普惠金融的发展,作为只有小额闲散资金的投资者也可以参与到金融服务中去,分享金融服务的成果。互联网金融中,由原债权人、债务人与互联网投资平台签署相关的协议,在互联网投资平台确认资料齐备后发起应收账款转让项目,投资人根据平台的规则缴纳受让转让应收账款份额对应的投资资金,并冻结。投资资金募集完毕后,项目成立,相关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生效,由平台根据相关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给原债权人。项目存续期间,由原债权人按时支付利息,项目到期后由债务人清偿本金。道口贷平台上的应收账款转让项目即属于此种交易结构。

一个个给付资金的投资人才是应收账款受让方,实际的法律关系存在于投资人与债务人之间,应收账款实际上进行了分割转让。互联网投资平台服务商往往处于结构图中新债权人的位置,实际上与投资者及原债权人之间为咨询服务关系,受托代理投资人完成相关的服务,如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应收账款逾期催收、代为提起诉讼/仲裁等,向相关方收取相应的代理服务费用。

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构成保理法律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保理商必须是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2)保理法律关系应当以债权转让为前提;(3)保理商与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4)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保理法律关系不同于债权转让关系之处在于,保理商接受债务人依基础合同支付的应收账款,在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应将余额返还原债权人。

以保理商是否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以及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为标准,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商不能向债权人追索。

5.2主要法律规范

应收账款转让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发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10.25修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8.6发布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4.3发布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2016.8.23发布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6.27发布

《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15.10.28修订

《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2013.11.27修订发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二)2014、2015分别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2.21发布

《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2014.7.8发布

《南京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2015.6.19发布

应收账款转让如果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完成的,则该平台需要受到相关的行政监管,主要监管规定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8.17发布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2016.10.28发布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2017.8.24发布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2017.2.22发布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7.12.18发布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2017.12.18发布

5.3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法律问题及风险提示

5.3.1债务人放弃对债权受让人的抗辩问题

鉴于房地产企业并非应收账款转让中的直接融资方,其在该交易下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放弃对债权受让人的抗辩问题。从《合同法》上的规定来看,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即,如果原债权人的商品/服务有质量问题,房地产企业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即投资人)主张。而操作层面上,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不希望该种抗辩会波及到自身,因此平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付款承诺,其本质属于一种保证担保。

【风险提示】: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其作为协助原债权人完成融资的一方,在出具无条件付款承诺函后,如何预防原债权人提供商品/服务的质量问题、工期违约的风险呢?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要建立服务供应商库,对于供应商的资信、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履约情况不断予以更新;另一方面,在配合原债权人进行应收账款转让时,对于转让金额予以适当控制(比如合同金额的75%),留取一定的款项作为未来可能存在的抗辩的抵销,或要求原债权人提供适当的反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