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使法定债务抵销权的相关问题

日期: 2023-03-03
作者: 杨荐能


一、法定债务抵销权的行使条件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了法定债务抵销的含义、抵销权的行使以及除外情形,因此,法定债务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归纳如下:


① 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② 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③ 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 双方的债务不属于不得抵销的债务。


具备上述条件后,当事人主张法定债务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行使法定债务抵销权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3条认为,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由此可知,我国立法采纳的是抵销溯及力理论,抵销的性质属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抵销权属于民事实体权利当中的形成权。


二、法定债务抵销权在行使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问题1:债务存在争议的,是否影响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法定债务抵销权的关于抵销权行使的条件中并未规定主张法定债务抵销需要债务不存在争议。若被抵销债务人认为抵销的债务存在争议,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5419号案件中也明确了这一观点,即债务抵销的法定条件是“债务到期”而非“债务无争议”,不能以“债务有争议”否定抵销的权利。


问题2:对法定抵销权存在异议的,应该在多久之内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债务抵销有约定异议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内提起诉讼,未约定异议期限的,需自抵销通知到达之日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不予支持。但随着《民法典》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废止。《民法典》并未对法定债务抵销权的异议期进行特殊的规定,但从保障自身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当尽早提出。


问题3: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后,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


由于债权可转让的性质,债务人受让债权的债权后,仅是债权主体发生了改变,债的性质和内容并未发生改变。因此,只要该受让债权符合法定债务抵销的条件的,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


三、强制执行阶段法定债务抵销权行使的限制

法定债务抵销权是形成权,仅需权利人通过意思表示送达即可发生法律关系,若在强制执行阶段不加以限制,可能会导致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在强制执行阶段行使法定抵销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②  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附件:相关法规和案例案号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3条


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3.(2021)最高法民申5419号,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廖明彬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作者简介

杨荐能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一部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