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项目部名义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日期: 2019-05-20
作者: 杜静逸

司法实践在处理工程有关纠纷,特别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纠纷中,往往会遇到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的经济状况与履行能力存疑,要求工程总承包方(施工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因为项目部公章的全称常为“ABC建设公司DEF工程项目部”,当事人一般都认为在项目部章加盖在合同尾部担保人处,ABC建设公司就是这个合同的担保方;有时甚至合同抬头是写“担保人:ABC建设公司”,落款处加盖了该工程项目部的章也不仔细思索,以为万无一失,真的到了诉讼时才恍然大悟,悔不当初。

其实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以项目部名义对外担保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具体区别如何有争议,法律也没有直接对这两个名词做出定义,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五)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往往需要去有关部门登记或领取相应执照。

而一般来说,项目部只是为了这个工程而设立的一个临时的项目管理组织用于实施或参与管理项目工作,在工程结束后,项目部也不复存在,其性质更接近公司为管理项目而设立的职能部门,且项目部也未取得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担保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外不得为保证人,保证合同无效。

只有在相应建设单位公章盖在保证人落款处的时候,才是有法律效益的担保。

“项目部担保”、“公司担保项目部盖章”都只是一时的噱头,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

杜静逸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五部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上海外国语大学辅修文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