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年中话年休

日期: 2019-06-26
作者: 刘效权

       这一年,过了快一半,暑期也快到了,有些朋友就想着休下年假旅旅游;也有许多人,比如大学毕业生,是6、7月份入职的,年休假的天数应该怎么计算,这里面有哪些道道,这篇小文,就专门聊聊年休假的话题。

一、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安排年休假

     有些单位,对待年休假,不知道应该怎么管理,担心职工不主动休年假;也有些职工,到了年底,会想到自己的年休假还没有休过,要单位发未休年假的工资。

     其实,法规已经讲得很清楚,年休假,单位可以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比如在春节放假的时候,把超过国家安排休息的天数,记作年假;也比如在职工休事假的时候,安排休成年假;也比如在工作不忙的时候,安排部分职工休年假。而不是被动地等职工来休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职工年假天数跟自己的“工龄”有关     

     职工的年假天数,最长有15天,这个天数,跟职工自己的“累计工作时间”有关,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既算职工在现单位的工作期间,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期间,还有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统统计算在一起;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就有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去年毕业大学生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去年毕业大学生,或者去年入职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今年的某一天,符合了“累计工作已满一年”或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该怎么计算?

     这个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这里的日历天数是指的公历,从满的那一天到当年的12月31日,进行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那一部分,不享受,也就是没有四舍五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四、工作年限满10年、20年的那年,年休假天数计算     

      由于满1年到10年的,每年年休假是5天;满10年到20年的,每年年休假是10天,超过20年年限的,是15天的年假。计算时,往往满10年、满20年的那一天都不是1月1日,这种情况怎么算年休假天数?

     这种情况,还真没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分开算,把当年满10年或满20年的那天之前的当年应休天数,与满了之后当年应休天数,分开算,累计相加,满的整天数,作为当年的应休天数。     

    比如老王6月1日满10年,那6月1日之前适用5天的标准,之后适用10天的标准,计算公式为:

6月1日之前的2.068天(151天÷365天×5天)+6月1日之后的5.86天(214天÷365天×10天)=7.93天,只算7天的当年年假。 

五、当年休不完安排下年休可以吗     

     有些单位确实忙,或者由于种种原因没及时安排年休假,可以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跨1个年度安排年假,或安排补休年假;没有安排的,应支付应休未休部分年假的300%日工资,当然,实际计算的时候,是支付2倍的工资。职工因自己原因并且书面提出不休的,那不安排了,也不多发2倍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不享受年假的情形    

     除了前面讲的,职工自己不愿意休年假的以外,也有一些情况下,职工是不享受年休假的,比如非全日制职工,也比如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只不过后者在不同的省份可能操作上是不同的。其他的情形,法规有规定,这里不赘述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离职职工的年假处理     

      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当年度没有安排休满应休年假的,不过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应休年假,不是指全年,而是职工从当年1月1日至离职日,所对应的应休年假天数,如果没休够,则可以对折算后尚未休满的整天数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有的省份规定可以顺延休满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不过要说明的是,如果当年已经多休了,多休的不再扣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八、年假纠纷的时效      

      职工与单位发生年假纠纷,往往体现在年假报酬上,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原因没能及时安排当年休假,而是安排在次年休假的,笔者认为只要单位有相应理由并且及时做出安排的,职工应当服从休假,毕竟国务院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的是“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职工非要主张未休报酬的,不应支持。对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浙江省在一份文件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解答,笔者就不唠叨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年休假,既是职工的一项休息休假权利,实施得好,也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作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活用,在不提高企业运营成本的情况下,充分遵守法规的规定。

     这几天,轮到我们部门供稿,所以利用周末晚上,简单罗列了一下,不足之处还多,今后再完善吧。


作者简介:

刘效权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大学 MBA课程教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专家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