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有违约金时 实际损失举证责任的分配
日期:
2019-08-02
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常见形式。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预先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与违约发生时,实际会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金额之间往往会有出入。违约金既有可能低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也有可能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而违约赔偿以弥补守约方损失为原则,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具有必要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在诉讼中,裁判机构可以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且调整违约金的参照是实际损失。那么,在当事人主张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时,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呢?
作者简介: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