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常山房屋倒塌十七年祭
今晚,我终于杀青了这部名为《房地产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的书稿,可以向法律出版社交账了。然而,我的心情怎么也轻松不起来,甚至显得有些沉重郁闷。这倒不是因为还要写上一篇称之为《后记》的东西,而是作为那个案件的辩护人,想起了进行这项研究的缘由以及几年前申报这项国家课题的动因——发生在1994年7月12日的那场震惊全国的常山房屋倒塌事故……
(一)
1994年7月12日上午9:30左右,常山县城南小区第51幢住宅楼中间偏东处上部出现裂缝,紧接着裂缝迅速扩大,相互向中间倾倒,在数秒钟内全部倒塌,当时在楼内的39人被压在废墟中。经全力抢救,3人生还,36人死亡。旁边的第11幢楼经检测属于危房,进行了拆除。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我在事故后踏勘现场时,仍然感受到巨大的震撼,这幢竣工两年余、入住不到两年的住宅,质量是如此的低劣,完全是粉碎性坍塌,几乎看不到完整的构件。
1998年4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在向国务院呈送的《关于常山县“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中,对造成这起房屋倒塌重大事故的原因作了全面分析。造成这起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1、该楼基础砖墙质量低劣。施工中大量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砖、钢材、砂、石等)。一是砖的质量十分低劣,设计要求使用l00号砖,但实际使用的都明显低于75号,而且基础砖墙的砖匀质性差,受水浸泡部分的砖墙破坏后呈粉末状;二是对工程抽样检验的六种规格钢筋有五种不合格;三是断砖集中使用,形成通缝,影响整体强度;四是按规范要求应使用中、粗砂,实际使用的是特细砂,含泥量高达31%,砌筑砂浆强度仅在M 0.4以下,无粘结力;五是地圈梁混凝土的配比不当,其中有的石子粒径达13厘米。 2、擅自变更设计。特别是基础部分,设计图纸要求对基础内侧进行回填土,并夯实至±0.000标高,但在建造过程中,把原设计的实地坪改为架空板,基础内侧未回填土,基础部分形成空间并积水。由于基础下有天然隔水层,地表水难以渗透,基础砖墙内侧既无回填上,又无粉刷,长时间受积水直接浸泡,强度大幅度降低。此外没有回填土,对于基础砖砌体的稳定性和抗冲击能力也有明显影响。其它部位也有多处变更。 3、7月8日至l0日,常山县城遭受洪灾,该住宅楼所处小区基础设施不配套,无截洪、排水设施,造成该住宅楼±0以下基础砖墙严重积水浸泡,强度大幅度降低,稳定性严重削弱,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此外,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有:l、建设管理混乱。施工企业技术资料不全,弄虚作假;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负责任较为普遍;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质量意识差,技术水平低,施工中严重违反工艺、工序标准;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监督形同虚设;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严重失职,质监人员素质低,责任心差,监督工作不到位,没能发现质量隐患,质量管理失控。 2、建材管理混乱。特别是砖瓦生产管理混乱的情况尤为突出,常山县共有101家小型砖厂,绝大部分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无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测设备,致使大量劣质砖瓦流向市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3、开发区不按基建程序管理工程建设,有关职能部门在管理上失职。倒塌的住宅楼无土地审批手续,无选址意见书,无规划用地许可证,无规划建设许可证。开发区基础设施不配套,没有防洪设施。4、设计存在多处不足,设计安全度偏低,存在明显薄弱部位。 5、计划造价太低,违背客观规律。 6、招投标不按规定操作,实际搞的是明招暗议的虚假招投标。
浙江省政府的原因分析表明,这起重大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有主要、重要和次要之分,有直接和间接之别,但是从建设工程主体的责任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材料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几乎全军覆没,无一幸免,只是责任大小有所区别而已;同样,从建设工程的的各个环节来看,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管、验收等每一个环节,也都出了各种问题,存在大小不一的安全漏洞。因此,浙江省的调查结论是,常山“7·12”住宅楼倒塌特大事故是一起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作严重失职和管理混乱造成建筑质量低劣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
(二)
是人祸就得有人来受领相应的法律责任。
1998年1月12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在万众瞩目中公开审理此案。上午八时,常山的天空乌云低垂,似乎在为事故的死难者默哀。数以千计的群众静候在法院门口,遇难者家属手捧死者遗像跪在法庭门口两侧,地上铺着一条醒目的条幅:“面朝青天心向党”。当我穿越由死者家属跪列两旁的通道步入法庭,一个声音不断地在我耳边响起:面对此情此景,还有必要辩么?还能够辩么?法庭内,自然是庄严肃穆。常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土山亲任审判长,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熙萍等出庭支持公诉,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出庭为八名被告人辩护。中央和地方的新闻记者、遇难者家属、各界干部群众160余人参加旁听,整个法庭座无虚席。
历时三天的庭审,压抑得令人窒息。十多年过去了,许多庭审的细节不再记得,令我难以忘却、印象深刻的是各方庭审参与者的角色及其心态——
公诉人的表现用现在的话说值得点赞。副检察长亲自宣读起诉书,字正腔圆,气势不凡。公诉人对八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紧扣焦点,从容有序。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可谓义正词严,理直气壮,既行使了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职责,又履行了法律监督和法制教育的职能。当然,这些都是公诉人的份内之事,完全可以理解。特别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公诉词中有一段意味深长的表达,大意是:这起事故的后果极其严重,夺取了36人的生命,被告人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我们也必须依法惩罚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表现出少有的老实诚恳。各家媒体的记者都注意到,“1月13日上午9时50分,当公诉人开始用沉痛的声音宣读7.12事故死难者名单时,旁听席上一片肃静,鸦雀无声,空气仿佛凝固了一般。而原本坐着的八名被告人像是条件放射似地站立了起来,本来弯着的背更佝偻了,本来低着的头更耷拉下去了。”1月14日上午11时,当法庭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几乎所有的被告人都表达了深深的愧疚和忏悔。金城房产公司经理、被告人林某带着哭腔说道:“作为金城房地产公司的经理,对造成7.12房屋倒塌事故深感悔恨和内疚,深感自己罪孽深重,我愧对死难者和他们的家属,愧对多年来领导的培养,我只有认罪服法,才能洗刷自己的耻辱……良心上的债是一辈子也还不清了……”
辩护人的表现显然是低调内敛的。大家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不约而同地对死难者表示了沉痛的哀悼,对家属表示了慰问。几乎所有的辩护人都是首先肯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然后再作从轻辩护……
最后,八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了五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还有另案处理的几名被告人,也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处以刑罚。
(三)
可以说,1997年7月12日是中国建筑史上的“耻辱日”,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其代价不可谓不巨大,其蒙受的耻辱不可谓不强烈!十七年过去了,我们的教训吸取得如何?我们的代价补偿得如何?我们的耻辱有洗刷的如何呢?
客观地说,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质量意识的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无疑有了明显的提高,建筑物的各项功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但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从大的方面看,这些年来各地的“楼倒倒”、“楼歪歪”、“楼坠坠”事件不断,各种的质量事故频发,从小的方面看,墙面开裂、漏水渗水、门窗变形等等,普遍存在,见怪不怪。有些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些问题则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这些问题长期存在的根源在哪里?我们研究得出的结论实在令人担忧:真所谓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十七年前在常山房屋倒塌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今天依然大量存在,这些问题仍然是危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罪魁祸首。
比如,常山房屋倒塌案中的招标不规范问题,当前又有多少不规范的现象存在呢?各种形式的规避招投标和虚假招投标,签订阴阳合同的串通投标,违背客观规律的低于成本价中标,等等,绝非招投标过程的个别现象。
又比如,常山房屋倒塌案中有包工头挂靠施工,工程公司只收管理费,对工程不管不问,做“甩手掌柜”。今天的建筑市场上,各种以内部承包制形式的挂靠和出借资质现象普遍存在,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现象也比比皆是,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不创设“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对实际施工人与工程公司、与建设单位的利益关系进行法律调整。
再比如,常山房屋倒塌案中出现的设计安全系数偏低,建设单位管理混乱,施工企业管理不善,以及使用劣质材料,监管不到位,造价太低违背客观规律等等,在今天的工程项目中也非个例……
如何解决这些危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这是几年前我申报国家课题所思考的问题,也是即将出版的《房地产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所苦苦寻求追问的问题。我们的努力成效如何,敬请专家评判,这里不再赘述。其实,学者的研究虽然有其价值,它能帮助人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思路,但从本质上讲他只是纸上谈兵,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建设工程的各方参与者的努力,倘若他们能够发自内心地重视质量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地履行自己的质量职责和义务,那么房地产质量安全这一老大难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