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施工合同中能否顺延工期?

日期: 2016-03-09
作者: 杨国锋


时间:2016-03-09 来源: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国锋 浏览:494 打印

这个问题,不回答大家也知道答案,尽管十一长假包括了三天的法定节日,但是在施工合同中是不能顺延工期的。合同中的工期计算单位为日历日,约定的工期长度一般由竣工日期与开工日期之间的时间差计算出来的,本身包含着节假日,所以不能以节假日为由要求顺延工期。住建部19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5条中对“工期”界定也非常清楚:“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当然了对特殊情况,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如北方的冬休期就可以约定顺延。这里以此为引子,对工期顺延问题进行说明。

保证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是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实际竣工时出现工期延误而又无合法免责事由的,施工单位就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只需按实际竣工日期与开工日期作差计算出实际工期,再与合同约定工期作出对比,即可判断工期是否延误。而施工单位需要证明非己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通过顺延工期来排除工期延误的事实。从举证责任角度看,施工单位已处于弱势地位。正是因此,工期问题一直以来是施工单位致命的短板之一。这里就施工可以顺延工期情况进行梳理,供参考。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计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

9、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等累计超过8小时的(本条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已经删除,所以本条并非必然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部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约定停水、停电、停气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因发包供应材料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

11、不可扩抗力,如台风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要求停工等。

12、非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要求停工的。

13、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单位指令停工的。

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

15、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16、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

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关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

18、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

19、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

20、其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发生这些情况下,理论上来说均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当然在实践能否顺延工期、顺延工期后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能否据此进行索赔(工期延误与索赔是相应关联一对概念)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一方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应对,另一方面工期的顺延还涉及顺延程序、证据固定、索赔权利的主张等系列的问题。本公号后续会对工期顺延程序、相关证据收集与固定、索赔等相关进行说明,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