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有效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吗?

日期: 2016-05-12
作者: 杨国锋


时间:2016-05-12 来源: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国锋 浏览:307 打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常常会对价格调整问题发生争议,产生这一争议原因可以归结到合同中价款调整条款约定不足上。只要施工过程中发生特定情况后价格是否调整、应如何调整、调整价款对应的款项如何支付三个问题的在合同中的约定达到明确、理解唯一、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当事人之间的调价争议就可以消除。这里就这三点在合同条款设定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说明,供参考。

一、首先应明确是否调整的定性问题

哪些项目的价格调整,在什么条件下价格才调整应做到明确、唯一确定的约定。(1)明确调整项目的具体范围,建议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如材料或设备应分项明确材料或设备的名称,避免采用等、其他材料之类的概括性文字。(2)材料与设备是用于整个工程的材料与设备还是仅仅是对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设备进行调整,如有些工程仅对主体部分钢材价款进行调整。(3)是否对人工费调整进行单项明确,关于人工费调整双方应注意一个错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会可能会要求对人工费进行调整,但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并非法律、法规,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不排除该调整。(4)是只要市场价格与合同中确定的基准价有差异就据实调整呢,还是差异达到一点的比例之后才调整?应对调整的条件进行明确。(5)另外作为发包人,可以对调整范围再从反面进行兜底列举,明确除合同中明确进行调整项目或发包人同意进行调整的项目外,其他任何情况均不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格已包括了其他的一切风险。

二、接着应明确如何调整的定量问题

明确具体的价格调整方法,确定基准价格与实际价格两个参数,调整即对两者的差额进行调整。(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基准价格的确定方法,是按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呢还是按某地某一时日对应项目的信息价,应进行约定。(2)实际价格如何确定亦应明确,是施工过程中相应时间段内信息价呢还是以其他的方式确定,应对确定方法进行约定。(3)如果以信息价为标准确定价格时,某一项目的信息常常可能是个区间,是以区间的平均值或最低值为准还是以实际采用品牌材料的信息价为准,是以哪一地方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现的信息价为准,如果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上无对应项目的信息价时如何处理等问题均应进行明确。(4)如果约定实际价格以施工期间对应的信息价的平均价为准,那么施工期间如何界定,是合同工期或整个实际施工工期,还是对应部位的施工期间,或者每隔一定的时间作为一个确定周期,对这些问题应进行详细约定。(5)是按照标准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如实调整呢,还是仅对差额超过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调整,应作出明确约定。(6)工期延误造成后对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如何承担应进行约定,一般来说应由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计划工期时间段与实际工期时间段分别计算实际价格,当价格上涨时应取二者中较低的数值作为实际价格,当价格下跌时应选择二者中较高的数值作为实际价格,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也应按计划工期时间段与实际工期时间段分别计算出实际价格,当价格上涨时应取二者中较高的数值作为实际价格,当价格下跌时应选择二者中较低的数值作为实际价格。(7)对于价格调整的程序也可以作出约定,由承包人应在约定的调价因素出现、同时调价条件具备时将调价部分的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相应时间段进行审核。

三、最后应明确调整价款如何支付的落实问题

价格调整部分如何支付是保证价格调整条款落实的基础,约定明确可以防止当事人发生争议。合同实践中应明确是在施工过程中随最近的一笔进度需款同时支付呢,还是在最终的工程结算时再对调价部分进行核算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