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程竣工之日作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点,真的合理吗?
时间:2016-05-12 来源: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丽平 浏览:1176 打印
按照最高院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批复规定,对于工程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应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因为工程竣工之日界限明晰,操作简便,看似合理,鲜有人对此提出质疑。
本文认为,以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作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点也不尽合理。理由主要有:
第一,在实践中,工程竣工之时,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承包人需要编制工程结算书,整理结算资料,发包人还要进行审核,至少要到发包人的审核期限届满后才具备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条件,承包人才能主张工程结算价款。这一过程少则几个月,多则半年一年。只有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条件具备后,承包人才能主张工程款,才能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经过前述漫长的过程之后,六个月所剩的时间可能已很少,甚至早已超过,但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只有六个月。所以真正能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时间实际上没有六个月,甚至可能在可以行使权利时已经没有了机会。
第二,在发包人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建筑市场,发包人如果想要削弱或规避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它完全可以强势地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其结算审核的期限超过六个月。虽然都知道这样做的后果,但为了成功承接这一工程,总有承包人会选择接受这样的约定。因此,以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容易被发包人恶意利用,使建设工程优先权形同虚设。
如此,则可能导致建设工程优先权面临“开始了吗?已经结束了!”的尴尬局面。因此,以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作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点很难说是合理的。权利行使期限的设置,目的是不让权利长期处于睡眠状态,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法律设置的期限还应当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限,即从期限的第一天直到最后一天,权利人在任何一天都能行使权利。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优先权行使期限应自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条件成就之日起算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