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减价责任
日期:
2019-09-11
要:减价责任具有平衡合同利益的重要功能,在一方存在履行瑕疵后相对方较难证明实际损失且还不得不以瑕疵履行的事实为基础继续履行的合同中,减价责任无疑是最佳的救济方式。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企业存在履行瑕疵时个体的业主无法解除合同且较难证明实际损失的特点,高度契合了减价责任的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过分考虑物业服务合同群体性特点而对减价责任所持的保守态度违反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减价责任的适用上应结合物业服务的职责范围及实际服务的瑕疵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对达到严重瑕疵及以上程度者应果断地酌情减价。
关键词:减价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群体性;裁判实践;法律适用
一、减价责任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的合同利益
二、物业服务合同高度群体性的特点契合了减价责任的适用
三、物业服务合同中减价责任的司法实践考查
四、物业服务合同中减价责任的具体适用
五、结论
作者简介:
1.王建东教授
著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专家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会长
浙江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
2.杨国锋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二部负责人
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浙江省法学会网络法学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