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日期: 2019-09-19
作者: 韩腾飞


       在有保证担保的债权债务纠纷中,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主张的期限抗辩有两种,即超过保证期间的抗辩和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如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对处理保证担保案件十分必要。本文就该问题作下简单地梳理。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由于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一般保证债务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在适用上有所区别。


一、一般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法定的六个月内,债权人如果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保证债务就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法定的六个月内,债权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的,则保证期间在债权人提起诉讼之日或申请仲裁之日归于消灭,保证期间此时失去意义。从判决生效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举例说明: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2018年3月1日归还,丙为甲作保证,乙和丙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在2018年9月1日之前,如果乙没有起诉甲,则丙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债务不复存在,同时也就不存在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了。若乙在2018年6月1日起诉甲,则此时保证期间归于消灭。假设判决生效日为2018年11月1日,则此时开始计算乙要求丙履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法定的六个月内,债权人如果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法定的六个月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既可以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过,也可以是通过直接向保证人提出的方式主张过),则保证期间在债权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之日或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之日归于消灭,保证期间此时失去意义。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举例说明: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2018年3月1日归还,丙为甲作保证,乙和丙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在2018年9月1日之前,如果乙既没有直接向丙提出过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也没有起诉丙,则丙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债务不复存在,同时也就不存在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了。若乙在2018年6月1日直接向丙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则此时保证期间归于消灭,且自该日开始计算乙要求丙履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作者简介:韩腾飞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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