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处理

日期: 2019-11-19
作者: 韩腾飞


在民事诉讼中,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法院一般缺席审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些民事案件的被告必须到庭。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被告必须到庭。

生活中,经常会存在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寻求离婚的情况。因无法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故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这种情形下,下落不明的被告就无法到庭参加诉讼。那么这样的离婚案件该怎么处理呢?本文着重阐述下列问题。

一、

对离婚案件的被告是否适用公告送达

答案是适用。

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该条明确地规定了对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公告送达。该司法解释已被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废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由此可见,无论是什么案件,只要被告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法律并没有将离婚案件排除在可公告送达的案件之外。司法实践中,诸如有关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被告也是必须到庭的。但若客观上确实寻找不到被告的下落,也只能公告送达,否则案件就无法审理。离婚案件也是如此。所以,被告必须到庭的案件,不代表不能公告送达。

二、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符合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条件,另一方可否直接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答案是可以。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里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在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并不是必须要先申请宣告失踪才能再起诉离婚,申请宣告失踪不是起诉离婚的前置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后,再起诉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下落不明人的配偶也可以直接起诉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的第12点,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属于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在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情况下,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可以选择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后,婚姻关系即消灭,无需再起诉离婚。下落不明人的配偶也可以选择直接起诉离婚。在被告一方属于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的第12点,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在被告一方属于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不到两年)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情形下,由于下落不明未达到两年,故虽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可以选择直接起诉离婚,但其选择申请宣告死亡的方式更为妥当。

此外,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即意味着夫妻双方分居。若下落不明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所致,在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情况下,则也符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离婚条件。

三、

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原告如何提供证据

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无法调解,也无法向被告询问有关婚姻情况的问题,原告的离婚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完全取决于自身提供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原告要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以及夫妻感情破裂,一般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报过案的,可提供报警记录等公安机关证明;

2、可提供下落不明一方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人下落不明的证明;

3、可申请双方的子女、其他家庭成员以及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一方下落不明以及双方感情不和。


韩腾飞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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