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的形式
案例:建设单位甲(发包人)将一个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乙(转包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个人丙,丙(违法分包人)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丁,丁(实际施工人)组织工人完成了分包任务,但未获得相应的工程款,丁拟起诉取回工程款,经查明,发包人甲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行为。
问:丁是否有权要求乙、丙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不同的观点:
一、丁有权要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丁有权要求丙承担连带责任,乙在欠付丙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3268号河南省柘城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方、转包方、违法分包方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并未明确转包方、违法分包方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转包方、违法分包方亦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丁只有权要求具有合同关系的丙承担责任,无权要求乙承担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规定:“发包人应当理解为建设工程的业主,不应扩大理解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中间环节的相对发包人。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当事人之间依据相应的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了第一手的发包人都要向最后一手的实际施工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那么作为后几手的、与实际施工人联系更紧密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就更应当在欠付后一手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这样也更符合第26条出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2、工程经过层层转包、分包后欠付最后一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那么除了与实际施工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上一手承包人存在欠付行为之外,前几手承包人可能也会存在欠付后一手承包人工程款的行为,即总有一方获得了超出工程本身收益的工程款,那么判决由获得超额收益的一方承担责任,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还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而且减少了中间环节的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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