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东:开辟工程建设法学研究新境界
本文源自本所名誉主任王建东教授在2019年12月12日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上所致开幕辞,现将文稿予以整理发布,供工程建设及法律界的朋友们参考。
尊敬的牛太升主任、蒋兆康会长、罗晓伟会长,各位理事,各位朋友,早上好!
今天,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在这里举行二届三次理事会暨2019年度学术年会,我代表研究会向与我们一起共襄这次盛会的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省房地产业协会,向这次会议的承办单位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公司、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向这次会议的其他支持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向百忙之中拔冗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理事、各位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
今年的理事会和学术年会是一次比较特殊的会议。我们的研究会原名是“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已经成立八年了,开了七届理事会和年会。今年十月份省法学会批准研究会更名为“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并将原房地产法研究会的研究领域纳入我们研究会,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讲,我们的研究会又是一个新的开始。在这个新的起点上,我谈几点看法,与各位讨论。
一、扩大研究领域
研究会这次更名,将“建设工程”更名为“工程建设”并非简单地把“工程”与“建设”两个词换个位置。前段时间我在绍兴市建筑与房地产法研究会的成立论坛上专门对两个概念作了辨析,认为工程建设是一个内涵更加科学、外延更为广泛的概念:建设工程一般是个静态概念,常常相对于房地产而言,合同法把建设工程合同限于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连监理合同也排除在外;而工程建设是动态概念,涵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全领域,内涵要远远大于建设工程加房地产的范畴,所以这次申报更名我们没有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研究会”的名称,尽管这在目前法律界还是一个流行的概念,如各级律协都有一个“建房委”。
所以,这次更名首先意味着研究范围的扩大,而且还不是建设工程法与房地产法的简单相加,更不是只围绕着一个施工合同问题,今天给施工企业服务叫建设工程,明天给建设单位服务就叫房地产,而是将项目决策到项目运营全过程的法律问题,把这个过程涉及到的全领域法律问题都作为我们的研究对象。
二、拓展研究视角
我们不仅要扩大研究范围,而且还要拓展研究视角,或者说扩大了研究范围必然要求我们拓展研究视角。
我们过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民商法视角,与将研究范围限定于施工合同一样,这无疑既有现实需求的考虑,也有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工程建设法学研究要求的恰恰是多学科、多视角的综合性研究。
首先,研究社会问题的社会科学本身要求的是跨学科的研究。前些年我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房地产质量安全问题,如果仅从法律角度出发其实是很不完整的。
其次,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中有大量是综合性的,如建筑法、招投标法,其中有大量民事规范,也有行政法规范,还有缓用性的刑事规范,有实体法规范还有程序法规范。尤其是工程建设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有大量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内容。
最后,社会服务需求不再是简单的专业化,而是专业化的综合性服务,这也要求我们拓宽研究领域,不断创新研究方法。
三、提升学术水准
我们研究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学术研究要以问题为导向,为工程建设实践服务为宗旨,八年时间里我们紧跟实践需要,先后研讨了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2013施工文本、建筑业不良资产处置、ppp项目风险防范、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研讨、EPC模式下的风险防范等法律问题。这种坚持问题导向、为实践服务的学风,我们无疑要坚持并发扬光大。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提升研究的学术水准。一是尽管当前“饭碗法学”盛行,但是我们既然称之为工程建设法学,就得有一定的理论支撑,有一定的知识体系;二是真正复杂问题的解决或法律的彻底解决,必须以深入的理论研究为依据。为什么同案不同判那么多,有的司法解释前后互相矛盾,恐怕都有这方面的原因。
四、强化社会服务
研究会的任务是研究问题,繁荣学术,但是学术研究的目的应该是学以致用,为实践服务:
一是,针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供决策部门参考。今天建协和房协的领导都在,今后我们要加强合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领域的呼声。
二是,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主体普及相关法律,防范法律风险。
三是,在省法学会的指导下,参加疑难复杂案件的论证,提供法律分析意见。
最后,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祝各位吉祥如意!
作者简介:
王建东教授
著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专家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会长
浙江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