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期间你更应知法、守法——解析违反政府疫情防控决定、命令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日期: 2020-02-24
作者: 汪波克

暴发于武汉的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国,并已经部分扩散蔓延至其他国家和地区。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5日(大年初一),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中央政治局常务会议,听取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汇报。会议决定,党中央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防控工作。随后,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按照“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并出台了相应的抗疫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要求全国人民共同抗击疫情,切断疫情传播途径,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务院2004年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均先后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2020年1月23日,农历除夕前日,根据当天12时止浙江省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7例的现实状况,考虑到浙江省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不确定性因素依然很多。浙江省率先在全省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袁家军省长提出将实行最严格的全面排查,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手段,全面精准滚动排摸所有相关人员,切实找准并切断传染源;实行最果断的隔离观察和保护措施,强化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保护措施,特别是对疫情比较严重的地方果断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的管制措施,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实行最严格的疫情监测检测,严格落实省际边界陆地口岸车辆人员管控,全面实施机场、码头、火车站、客运站等重点场所的体温测量,严格检测入境车辆和人员等十大最严举措。


2020年1月26日中国疾控中心对外宣布,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的环境样本中检测到新型冠状病毒,病毒来源于该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同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告,要求自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染途径。并要求“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危害,远离“野味”,健康饮食。”根据上述公告,浙江省和其他多省(直辖市)亦立即紧急叫停了野生动物交易。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我省全面建立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地毯式排查……战“疫”打响,一道道“军令”从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这个“指挥中枢”接连发出,全省上下闻令而动,省、市、县、街道(镇、乡)、居委会(村)各级全面动员,迅速进入战斗状态,以“十个最”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络,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严查野生动物交易。但在疫情防控措施执行过程中,有绝少数的人却因缺乏对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的了解,加之无知无畏式的任性,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以各种方式逃避疫情管控,以自作聪明的方法不执行疫情管控措施。有些人甚至抗拒疫情管控措施据网络和有关媒体的报道,有人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各项工作;有人隐瞒重点疫区来往情况;有新冠肺炎疑似者或密切接触者拒绝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或医学隔离观察;有人身处疫情比较严重地区,却拒绝政府采取的隔离或封闭措施;有人拒不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更有人以暴力方式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警察执法;也有人乘公众急需疫情防控物资的心理实施诈骗,哄抬物价,销售三无口罩。也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捕猎野生动物等。


案例一:


2020年1月22日,蔡某某母亲从武汉来杭州探望女儿,母女俩于1月26日下午在某商场购物,1月30日母女俩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经公安部门调查,房东钟某某明知蔡某某母亲为重点疫区来杭人员,却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造成一定后果,已涉嫌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房东钟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蔡某某母女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还将根据有关法律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二:


2020年2月4日上午,杭州市西湖区北山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一女子拒绝检测体温还动手打人。接到报警后,警察赶赴现场,了解到该女子张某在保俶路170号测量点拒绝配合街道工作人员检测体温,还推搡、脚踢,抓伤前来劝说的某街道安监办主任。警察到现场后进行劝解,张某态度相当恶劣,以脚踢、嘴咬方式抗拒警察执法,致使一辅警手被咬伤。目前,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湖警方立案侦查。


案例三:


2020年2月3日晚,三墩派出所接到社区工作人员求助,辖区中海紫藤苑小区一户人家不配合隔离工作,随即派出警力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此处一户人家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返杭,社区工作人员上门告知其需进行居家隔离观察,要求其签订承诺书,并需监控其门口有无进出。该户人家拒不配合隔离观察工作,不愿签订承诺书,阻止社区人员开展相关防控工作。警方人员在向其严正告知相关规定后,该户人员依然置若罔闻,拒不配合。最后,警方将该户人家共5人强制带离,安置到三墩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集中观察。


案例四:


杭州市江干区刘某某在抗疫期间销售无生产厂家的口罩6060只,手套6700只。被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2020年2月2日,江干警方以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案例五: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期间,倪某利用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心理,在没有口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N95、N90等口罩信息,并配图生产口罩的照片,虚构其有售卖口罩的途径。多名被害人对倪某有售卖口罩途径的情况信以为真,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其购买口罩。倪某某在收到被害人转账付款后,立即拉黑对方微信并拒接电话,通过类似手段对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累计犯罪金额达一万三千余元。


案例六:


2020年1月31日下午,王某某等三人在临安区某山上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一只。当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对该案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侦查。


案例七:


2020年2月3日,根据余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防疫工作人员老王等人在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防疫检测点进行防控排查时,一名男子驾车经过,工作人员上前例行询问并测量体温。体温测好后,工作人员询问对方是哪里人,男子回答说是外地人,正当工作人员准备进一步询问时,男子不管不顾,驾车强行冲卡。当晚,余杭派出所民警将该男子沈某(浙江省杭州市人)传唤至派出所内进行调查。据了解,当天上午沈某驾车去蔬菜批发市场买菜,回家时途经检测点,因为车辆有点多,沈某在后面等了一会,轮到他进行检查时,非常不耐烦。当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沈某故意说自己是外地人,并强行冲卡。目前,沈某已经被行政拘留。


案例八:


苏某某为浙江省平阳县某自然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24日、27日、31日,其不按规定私自留诊有发热症状的母女二人,后该二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当地政府已将多名与二人有密切接触史人员进行医学隔离观察。2月4日,平阳县公安机关对苏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案例九:


2020年1月17日,长期在武汉工作的沈某在身体不适情况下乘坐飞机到杭州,先后前往慈溪、上虞、嵊州等地。到嵊州后,其拒不配合乡镇政府检测和居家隔离观察要求,频繁出入公共场所。1月23日,沈某自行驾车到浙一医院就诊,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医院隔离治疗。1月27日,嵊州市公安局对沈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另据官媒报道,截止到2月6日,我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41件危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并公布其中25例重要案件,公布的案例主要涉口罩类、涉野生动物类、涉危害公共安全类、涉妨害公务类。


通过以上案例和官媒报道,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全民抗疫的特殊时期,仍有人无视抗疫的严峻形势,任由自己的无知、任性,以利己的态度不配合抗疫工作甚至对抗疫情管控,扰乱了疫情防控秩序,破坏了全民抗疫,也给自己带来了被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严重法律后果,毁了自己的清白人生。但同时,笔者也从相关的网络视频中看到,不少的违法者因为自己对相关传染病防治和发生传染病时应急管控的法律、法规的无知,不配合甚至抗拒政府对疫情管控的决定、命令。如面对测体温、要求与确诊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隔离观察,总是有一些人有抵触情绪,这些人总是会苛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我又没病,凭什么规定一定要测体温,凭什么规定要让我隔离观察。且在进行苛质时还显得“理直气壮”。


其实,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发出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都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难看出,目前政府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决定、命令实施的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均是有法律、法规为依据的。既没有小题大做,也不存在管控过度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全民抗疫的特殊时期,作为公民,更应做到知法、守法。因为,此时违法的危害性比平时更大。任何人都不应该以自己的无知,以无畏的任性,利己的态度无视政府决定、命令,以身试法。具体到前述九个案例,每一个案例案情虽然各不相同,涉案当事人的违法程度亦轻重不一,但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全民抗疫期间政府的决定、命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是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第一个案例中的房东钟某某明知蔡某某母亲为重点疫区来杭人员,却未履行主动报告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项规定,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蔡某某母亲,明知自己从重点疫区来,蔡某某也明知其母亲从重点疫区来,在浙江省已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情况下,不但不主动申报,自我隔离观察,还到人群聚集的商场购物,客观上可能造成疫情扩散蔓延,也致使不少与该母女有密切接触史人员被医学隔离观察。蔡某某母女的行为,从轻了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项规定,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可对蔡某某母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从重了说,蔡某某母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据官媒报道,蔡某某母亲系湖北某中学的老师。如蔡某某和其母亲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蔡某某和其母亲的后半生将毁于这次的违法经历。

第二个案例中的张某,不但不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其的体温检测,还推搡、脚踢,抓伤前来劝说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警察到场执法时,张某又以脚踢、嘴咬的方式抗拒警察执法,致一名协助执法的辅警被其咬伤。张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个案例中的这户人家,从重点疫区返杭后,拒不配合隔离观察工作,不愿签订承诺书,阻止社区人员开展相关防控工作。最终被警方强制带离至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集中观察。该户人家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该户5人中可能有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从轻了说,只是违反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警方将该户人家5人强制带离至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观察有法可依。从重了说,该户人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项的规定,是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第四个案例中的刘某某在抗疫期间销售无生产厂家的口罩6060只,手套6700只,被江干区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对此,笔者说的直白一点,刘某某的行为要是放在平时,应该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刘某某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销售三无口罩,其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口罩使用人对新冠病毒入侵的防护效果,威胁到口罩使用人的身体健康,属于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因此刘某某被江干警方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涉‘疫’案件从严办理的坚决态度。对刘某某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五个案例中的倪某利用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心理,通过微信朋友圈虚构其有N95、N90口罩可售卖途径的信息,骗取 6名被害人人民币一万三千余元。倪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在笔者正在撰写本文章时,据官媒报道,倪某于2020年2月8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第六个案例中的王某某等三人在临安区某山上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松雀鹰一只。王某某等三人的行为,不但触犯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且又是在抗疫期间国家明令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时犯罪,属于涉‘疫’案件。对王某某等三人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王某某等三人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量刑处罚。而根据《刑法》的该条规定,王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个案例中的沈某,不配合疫情管控工作人员的管理,驾车强行冲卡,其行为虽然与案例一的房东钟某某、案例三的这户人家不同,但其行为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沈某行政拘留应是处理适当的。

第八个案例中的苏某某,作为农村卫生室的负责人,最起码是具有一定卫生防疫常识的的人员。其在浙江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没有按照政府的决定、命令行事,私自留诊有发热症状的母女二人,后该二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致多名与该母女二人有密切接触史人员被医学隔离观察。平阳县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将起到震慑作用,将有效防止这种涉‘疫’案件的再次发生。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个案例中的沈某,长期在武汉工作,其在身体不适情况下乘坐飞机到杭州,又先后前往慈溪、上虞、嵊州等地。到嵊州后,其拒不配合乡镇政府检测和居家隔离观察要求,频繁出入公共场所。1月23日,沈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医院隔离治疗。沈某的行为比之第一个案例中的蔡某某母亲情节更为严重,嵊州市公安局对沈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十分必要。对沈某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定罪处罚。纵然沈某的行为可认定为过失,亦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还对涉疫违法行为的惩治提出了具体要求:(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并提出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这个《意见》凸显了我国政府正不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绷紧法治“高压线”,加强依法战“疫”力度,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支撑。作为公民,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知法、守法,遵守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全民抗疫,共克时艰。全力、无条件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应是我们的共识。 

作者简介:

汪波克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共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


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负责人


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