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指定分包问题解答(中篇)

日期: 2020-03-12
作者: 周斌 林彬

(接上篇)

四、面对甲方指定分包,总承包人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

1.行使对指定分包的反对权。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对指定分包的反对权的规定。但在国外法规中有对指定分包合理反对权的相关规定,且FIDIC条款也规定了承包人可以反对指定分包的情形,如有理由相信该分包人履约能力不足或资金不足;或分包人没有在分包合同中向承包人保证因分包工作出现任何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时承包人免责的条款。鉴于我国法律法规整体对指定分包持否定态度,总承包人在面临指定分包的情况下,参照FIDIC条款规定的情形,以指定分包行为违法为由合理行使反对权,争取不要出现指定分包情况。


2.积极参与对指定分包人的选择。总承包人应在了解项目情况的前提下,加强与甲方的沟通,当了解到可能存在指定分包的情况时,应当积极参与指定分包人的选择,提供合理建议,并严格审查指定分包人的资质及信用情况,评估指定分包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以最大限度确保甲方所指定的分包人具有足够的资质和履约能力来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3.保留相关证据材料,防范诉讼风险。总承包人应重视对甲方指定分包的相关证据的保留,尽可能在相关书面文件中留下甲方指定分包的相关内容,例如在各方签署的会议纪要、签订的三方协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体现某某分包工程是由甲方指定分包的书面记录,以争取在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中减轻自身的责任。


4.协议约定总承包人的职责范围。总承包人应尽可能与甲方、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并在三方协议中尽可能约定总承包人对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全部免责;或约定总承包人对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仅限于进行总包管理,与分包人没有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由分包人直接对甲方负责,分包工程款的付款义务人为甲方。另外,若对分包人履约能力、资信状况没有信心,总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5.加强管理,合理履行总包义务。无论总承包人与甲方是否约定对其指定的分包工程有管理义务,总承包人都要重视对指定分包工程管理。尤其在进度、质量、安全等重要事项方面,总承包人应做到管理规范,树立过程证据意识,并妥善保管好书面往来文件。对于指定分包人违法违规行为,总承包人要加强重视,应第一时间发函要求指定分包人限期整改,同时也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及监理单位,要求甲方协调、督促分包人进行整改。以避免总承包人在后续的协商、索赔过程中因缺乏支撑材料而处于不利地位。 


五、甲方指定分包出现行政处罚时,总承包人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


1.项目部收到政府行政处罚通知等法律文书,应及时上报总公司并书面告知甲方、指定分包人及工程监理。


2.明确遭受行政处罚的原因,确认责任方。不同原因导致的行政处罚其责任方并不相同,比如:如果指定分包人没有资质,那么总承包人的分包行为就是一个违法分包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如果系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人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应当服从总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故在此情形下,由指定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总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应事先与甲方及指定分包人约定追偿权。总承包人应在与甲方的双方协议或与甲方、指定分包人之间的三方协议中约定清楚,因甲方的指定分包行为或指定分包人的原因造成总承包人遭受行政处罚的,总承包人有权向甲方及指定分包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法律并未规定行政处罚是否可以约定追偿,但实务中大部分法院均允许没有过错的相对人向实际责任人进行追偿,故总承包人在工程管理中应注意收集、固定自身已经尽到总包管理责任和义务,以减轻自身的责任。但对于总承包人也参与其中的违法行为(如总承包人明知道分包人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匹配的资质,仍配合甲方进行分包),总承包人主观上也有过错,由此遭受的行政处罚可能难以全额进行追偿。


六、总承包人要不要转付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

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践中,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款主要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由甲方直接支付,另一种是甲方通过总承包人转付。控制工程款是总承包人控制指定分包人的最主要的手段,故总承包人一般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将应支付给指定分包人工程款支付给总承包人后,由总承包人向指定分包人支付。而甲方出于规避自身责任的考虑也乐于采取此种付款方式。前述总承包人在收到相应工程款之后再行支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条款,实务中被称为“背靠背”条款。其核心是将总承包人已经获得甲方支付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作为总承包人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前提条件,从而实现转嫁风险的目的。但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就“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在存在“背靠背”条款的情况下,法院径直判令总承包人在未收到甲方付款的情况下对指定分包人履行付款义务,在实务中也并不少见。其主要裁判依据有:


1.“背靠背”条款受制于合同本身的效力,分包合同无效导致“背靠背”条款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并非指定分包合同的相对方,分包合同无法约束甲方,若允许总承包人以“背靠背”条款抗辩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对指定分包人不公平。


3.总承包人无法有效区分指定分包的工程款和总承包人应获得的其他工程款。


4.总承包人怠于向甲方主张分包工程的有关债权,令分包人陷入无限期的等待。


因此,并非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总承包人就可以彻底规避付款责任。即便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指定分包人仍有权起诉总承包人。届时,总承包人是否能够以“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还有赖于具体的案情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


综上所述,总承包人在面对指定分包合同时,不能盲目照搬“背靠背”条款,而要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甲方、分包人的资信情况,慎重选择何种工程款付款方式。如果总承包人对施工项目的管控能力强、甲方的资信良好,总承包人可选择转付分包工程工程款;反之,建议总承包人不要参与甲方与指定分包人之间工程款支付与结算,以免增加诉累。(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周斌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建设工程一部协助负责人

林彬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一部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