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工时制度

日期: 2020-04-03
作者: 刘效权

前几天,有朋友问,什么是特殊工时制?一句话没法说清楚,今天,就来讲一下工时制度。


笔者刚参加工作的时候,记得还是每周6天工作,后来变成了5天半,不知道老同志们还记得不?


1995年的时候,国务院出台规定,开始实行新工时制度,包括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跟标准工时制度相比,还有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分别是:



一、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就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作为企业,也可以自行确定每周的休息日。有人将这种工时制度,称作“典型的标准工时制”。


相对于典型的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的,在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情况下,可以实行“非典型的标准工时制”,比如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6.66小时之类的。这里的每周至少休息1天,是指连续24小时的休息。笔者认为,实行这样的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


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的高管,工作时间长,不给加班工资,发生矛盾的时候,会引起纠纷,还有从事采购、销售、驾驶、非生产性值班的职工,也是一样。


我们建议,对符合这类要求的岗位,及时考虑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只不过,采用这种工时制度的岗位,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务当中,多采季、半年、年为计算周期。


实行这种工时制的岗位和企业,多为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情况,也包括生产任务不均衡的情况。例如从事订单生产的企业、从事交通、旅游等等的,可以采用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


需要提醒的是,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一定要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通过。


 四、不同工时制度的加班管理



标准工时制的加班管理,大家都比较清楚,延长工作时间的150%加班工资、休息日的200%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的300%加班工资,前两个可以安排补休。至于特殊工时制的加班管理,就需要额外说下:


1.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是否支付加班工资,每一个省不一样,浙江省一般不用支付。加班工资的节省,不等于不照顾职工的利益,作为企业,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在工资标准的确定上,也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做好平衡。


2.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要求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法定休假日的,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可以看出,这种工时制度,如能够申请下来,一个企业里适用的岗位会很多,往往一个公司都适用,对节省人力成本,效果很明显。


五、建议



这次疫情,会导致企业的工作时间受到影响。倒是给企业和HR提了一个醒,可以考虑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采用不同的工时制度,来提升企业管理。还是那句话,需要注意的是,特殊工时制,包括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刘效权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大学 MBA课程教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专家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