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律检索漫谈
法律检索这个话题一直以来是法律人谈论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法律人的基础技能。关于法律检索的流程或者方式等,目前已有诸多文章涉及,对此在《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1]中,有专门章节及相关文章进行了研究。当然,法律检索随着时间推移也在不断发展,高杉峻主理的高杉legal公众号,更是不断地更新其发布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检索的标准流程》一文,截止2020年3月19日,已经更新至第12版。此次漫谈,对于上述文章谈及检索不再展开,各位同仁大可学习上述文章,必有所裨益。仅对上述文章没有谈及,但是日常笔者办理案件、研究问题中,有所收获的相关法律检索方式,略谈一二,如有不当之处,请予以赐教及交流。
一、关于法律检索数据库
本所不同团队对于法律检索数据库的选择有所不同,选择iCourt或者威科先行的法律人不在少数。笔者未使用过上述两类法律检索数据库,故不作评价,但是日常工作中,笔者基本围绕“法信平台”这个检索数据库作为检索工具。从使用感想出发,一来,在前法院工作期间,便已经利用该平台进行日常的法律问题检索;二来,法信平台的检索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检索,更能涵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使用等书籍、《人民司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刊物,检索起来实践和理论可以一揽子解决;三来,最近笔者在阅读学习《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时惊喜地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撰写会议纪要所涉案例时,利用了法信平台的类案检索功能,可以在针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时候,设定关键词、法院层级、案由等形式,查询法律问题所涉的四级法院公开的裁判案例。自己便在日常工作中,加入类案检索功能,颇为顺手。除了上述平台之外,作为律师主体,也需多关注本地律协网站的相关指引和内容。笔者在神州律师网中的业务研究栏目,发现浙江省律协劳保委发布的《浙江省律师从事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该指引针对浙江范围的劳动法律业务实践形成文件,结合浙江省本地规范性文件一起学习,在日常的法律服务过程中,显然可以做到事半功倍。
二、关于主体及行业检索数据库
主体上,除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外,在具体的行业和非企业组织上,我们可以利用其它第三方商业平台检索相关的信息,但是显然这样是不够的。例如前几天同事问我,有一个主体虽然第三方商业平台可以检索到信息,但是无法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查询确认,故是否有其他官方途径确认其主体身份。笔者根据其名称搜索,确认该主体的性质属于社会团体,故进一步检索发现此类可以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具体的主体信息,最终确认该主体的信息、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进一步发现,该平台不仅仅涉及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还可以查询到目前相关社会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相当实用。而在建设工程领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亦是我们日常从事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法律事务中使用的较多平台,关于企业资质、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相关记录等详尽明确。当然,其他行业亦会有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因笔者知识所限,有赖于细分市场的专业律师赐教。
三、关于交叉验证
检索内容上,交叉验证非常重要,选择官方的数据平台显然优于第三方商业平台。而笔者的习惯是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通过“百度一下”来解决问题。关于交叉验证的问题,法律人当然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比对官方数据平台进行验证,但是在官方数据平台无法交叉验证之时,又如何解决呢?对此王忻律师在《法律调研,律师的基本功》提出“打电话”[2]来解决,虽然此种方式系交叉验证的方式之一,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此种方式显然效率略低。对此笔者结合自己亲身经历,提出两点补充。第一,通过本地政府提供的统一政务咨询平台。笔者曾经就客户主体经营是否需要相关部门审批通过此平台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将问题进行描述和归纳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待有关部门进行回复,非常高效。第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笔者在第三方网站查询到本地市级机关颁布的某一规范性文件,但是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和效力存疑,在请教身边的朋友后,其表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确认相关文件的真实。据此根据指引提交了相关的申请,相关部门也在法定期间内,给予了笔者书面形式的回复,根据该回复,该机关从未颁布该规范性文件,避免了一次错误的发生。显然通过此类交叉验证的方式,不仅解决了心中疑问,而且让笔者给予客户的回复更加有理有据。
四、谈点其他
我们使用了“器”,学会了“术”,懂得了“道”。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出现,使我们拥有了更便捷、更全面的途径去搜索自己想要的东西,同时,进一步确定了什么才是我们想要的,哪些才是我们能够适用的。[3]但需要注意的是,当我们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检索时,切勿在追求器或者术的路上走得过远,以至于最终舍本逐末。曾经笔者记得有一同行表示且实际也是如此操作,其认为纸质书籍过于笨重,便自购一台扫描仪,将大量的纸质书籍(包含法律书)裁切,全部电子化甚或者电子OCR化,并在电子设备上阅读,似乎借此表明这个是互联网大潮下律师的潮流。然而笔者认为,这显然系对工具的错误运用。技术在不断的发展,法律检索方式、内容也日新月异,我们更应当在对待法律检索上思维开放、目的明确,让工具得心应手,让工作蒸蒸日上。
[1]高杉峻主编,《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5月。
[2]高杉峻主编,《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5月,第203页。
[3]高杉峻主编,《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5月,第217页。
窦颖东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二级合伙人
建设工程三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