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查封遇上“超标”

日期: 2020-05-07
作者: 袁庆文 金鸿亮

     在司法实践中,一小部分当事人会遇上虽然案子“赢”了,但只“赢”了一张判决书的情况。债权的无法实现给债权人浇灭了原本的希望之光,这种落差多少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心理波动。因此在诉讼中,大多数债权人在能够诉讼保全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保全的方式来保障将来生效的判决得到有效的执行,同时也避免可得财产遭受损失。选择保全时,更多申请人的心态就如同韩信点兵,多多益善。因为这样有利于自己的债权得到充分保障,从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与被申请人谈判的筹码。但作为被申请人遇上保全查封时,想法肯定截然不同。正因如此,在保全查封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个问题——被保全查封的财产价值与诉讼标的额之间该如何衡量

导读

     今年三月笔者在案件中正遇到下述情况,该案件的原告为实现200万债权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受理原告申请后查封了被告名下两个银行账户,两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约4万平方米)。在案件中,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完全得以实现,所以选择“大额”保全,但是当被告发现自己的财产被“大额”保全后,心急如焚甚至表现得有些不冷静。正是由于被告银行账户中余额的不足才导致原告有理由查封土地使用权,但仅凭一块土地(未有任何抵押、查封)的财产价值肯定是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数量,因为生活常理告诉我们一块2万平方米土地的价值肯定超过200万元,但是被告发现被查封了两块土地后,对于保全查封的看法截然不同,因为保全查封的财产价值与诉讼标的额之间已经失去平衡,出现了“超标”现象。经过我们与当地法院交涉并提出书面申请,法院也马上处理了这个问题。能够将“超标查封”问题及时处理,是因为承办人员能够将两块土地的价值与200万债权额进行对比,从而发现该案保全查封的财产价值确实已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当然,如果在被告在银行账户余额充足的情况下,也不会发生“超标查封”的情况。


     虽然保全阶段和执行有所不同,但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关于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的规定进行理解,其中写到“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


     上述案件中,被告土地被查封,无法办理房屋预售许可登记,公司正常经营无法保障,再加上“超标”因素,被告会认为有所不公。因此衡量价值在保全查封中是极为重要的。


     通常的情况下,被保全查封更多的会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资产价值进行客观准确的衡量评估,是减少“超标查封”的关键。笔者同样用今年的另一个案件进行举例,但此时是站在原告方的角度去思考。该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一亿元,由于其他原因原告只申请了约6千万元的财产保全,法院同意该申请后对标的进行保全查封。但被告认为被保全查封的财产价值超过该诉讼标的额,并提出了书面异议请求法官变更裁定。法官作为案件的中立者,一方面要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要考虑债务人的请求。和第一个案件情况类似,承办人员同样是在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才决定查封其他财产,为何同为案件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价值评估有如此之大的差距?主要是由于自我评估的标准。作为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自己的财产价值更高,有时仅以同类标的物在当地的平均价计算或标准无法达到自己认为的心里预期。但作为原告,申请保全查封的目的当然是为了判决的执行。因此对于查封标的物的价值自然不会高估冒算,考虑更多的可能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查封保全的标的物需通过司法拍卖、变卖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而且作为不同地区不同标的物,司法拍卖的结果多少存在不同,司法拍卖的价格也往往会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有的甚至仅为评估价的百分之六十,更严重的可能发生流拍的惨况,原告在申请保全时会考虑更多的综合因素。如果部分标的物的价格与诉讼标的额差距难以简易判断,再加上当事人对不确定因素的考虑,可能会导致“超标查封”发生。


     遇上这类问题,同样可以参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提到关于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内容:“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合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要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参考价达成一致意见,以进一步提高确定参考价效率,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当事人议价不能、不成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定向询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机构办理询价事宜。定向询价结果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可以进行适当修正。实践证明,网络询价不仅效率高,而且绝大多数询价结果基本能够反映市场真实价格,对于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鉴定的,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询价确定参考价,并对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经委托评估确定参考价,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并提起异议的,为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可以以评估价为基准,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参考价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快速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提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逾期未做说明或者被执行人仍有异议的,应及时提交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当事人、竞拍人与相关机构、人员恶意串通压低参考价的,应当及时查处和纠正。”


     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查封时可提供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用以确定查封标的物的价值,也可向承办法官说明需综合考量各种影响财产价值的因素,这样有利于避免发生“超标查封”。当然部分案件还存在轮候查封、存在抵押权的情况,对此暂且不进行讨论。


     保全查封的目的是为了生效判决后的执行,所以准确合理的保全查封很大程度上是对执行的保证,运用好保全查封这把法律宝剑,会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一片曙光。


作者简介:

袁庆文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设工程四部负责人


金鸿亮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四部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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