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梳理

日期: 2020-05-11
作者: 韩腾飞

     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都是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这两种结案方式在名称上有些相近,容易导致混淆。本文结合相关法条对这两种结案方式进行梳理。


一、相关法律文件


     对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规定的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


二、适用情形


(一)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以及《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有:1、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7、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8、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依据该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适用情形有: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三、比较


 1、从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可以看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主要是因为没有必要继续执行(如上述情形1、4、7)、丧失执行依据(如上述情形2)、客观上无法继续执行(如上述情形3、5、6、9)、执行法院变更(如上述情形10、11、12)、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其他程序实现债权(如上述情形8)。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可以看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法院作出相关裁定的前置条件不同。在执行中,若出现终结执行的情形,法院可径直裁定终结执行。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前置条件相对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3、终结执行后,法院无需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一定期限内法院应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4、无论是终结执行还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都有条件地可恢复执行。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作者简介:

韩腾飞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


声明:

本文由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