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开除于汉超,说说“九不准”

日期: 2020-05-19
作者: 刘效权

恒大球员于汉超,当街涂改大奔车牌,当天就被广州交警罚款5K、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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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深夜,该球员被东家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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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汉超是谁,不是球迷,懒得关心。不过这孩子肯定有名气,网上说年薪有1500万,这就容易出新闻了;前段时间,郝海东隔空喊话许老板“尊重一下劳动法”,让这事继续成为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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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法律,我们有必要说下的,从劳动法角度也掺和一下,说说律师的观点。


一、开除是什么


开除,是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对其聘用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一种处分方式。作为企业,在已经失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规定了企业对职工可以进行开除这种行政处分,以2008年作为分界岭,在这之后,立法上就很少见到这两个字了。


二、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吗


前面讲过,开除是企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方式,有一定的历史性。现在还有很多单位的内部规定里,还有开除、除名等用语,那么,开除等于解除劳动合同吗?


笔者认为,如果企业对职工进行开除处分的,并不当然等于解除劳动合同。就恒大来说,恒大淘宝作为一家俱乐部公司,除了球队,还有其他的工作岗位,开除处分,是开除出球队?开除出公司?如果是开除出公司的,恒大要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动作,比如出具解除证明手续什么的。


当然,大概率,恒大的开除,是解除劳动合同。


三、恒大开除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恒大,如果,后续,因“开除”解除于汉超劳动合同,又一个问题出来了,许老板和郝海东谁更懂劳动法?恒大开除的理由,经得住考验、站得住脚吗?


从恒大公告的角度,开除于汉超,解除与其劳动合同,需要三个条件:


1.于汉超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


“九开除”里有九种情形,不知道恒大用的哪一种。从4月14日的交警处罚,恒大当天即做出开除公告来看,应该沿着这个思路来找,第7种“严重损害公司品牌形象”和第9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最靠近。可是,“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这一条不太像,这句话应该是“违法”导致的“犯罪”行为,而不是“有任何违法”行为,行政拘留不是犯罪,这个应该是常识了,这一种估计够不上“严重损害公司品牌形象”呢,涂改号牌被逮住、被曝光,损害品牌形象是肯定的,是否算“严重”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足球品牌形象,欸,也就那么回事吧,哪里有几天好呢。所以,这名球员的行为,这两种情形估计都不严密。


当然,如果恒大公司在劳动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中,明确细化了相关内容,比如就说了,涂改号牌被媒体曝光属于“严重损害公司品牌形象”,或者说被拘留属于“严重损害公司品牌形象”,那又两说。


2.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工会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这是程序性要求。1982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还曾规定,开除职工,要经总经理提出,职代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虽然这个《条例》失效了,对一些国企,开除职工还是很忌惮的,之前不是有个什么航空公司的“监督员”,那么闹,还不是不敢动?


很多企业会忽略通知工会这一程序要求,估计恒大这次也一样,不过,及时补通知还来得及。


3.“队规”应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恒大“三九”队规,是不是有别的版本,不知道,我们这里,就用这两张图片说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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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规章制度,内容不能违法。这个应该不是问题,从这两张图片上,这些内容应该还好的,这里要提醒下,很多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有问题,比如工作时间长就比较多,要注意调整。第二,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民主程序。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可以理解为无效,恒大队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无从知晓,不去猜了。第三,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告知员工。恒大是否有告知球员的证据也说不好,按照网上吵吵的,应该是有的,或者说从常理上判断,这么有名的“九开除”,球员应当知道的。


恒大这次开除球员,估计是急躁了点,许老板也不差钱,反正也不是什么大事。


从于汉超被恒大开除,想到企业规章制度的管理,往往存在很多疏漏的地方,确实应该引起企业经营者和HR的注意。


作者简介:

刘效权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大学 MBA课程教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专家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