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户籍新政:被误读的酒店式公寓集体户口

日期: 2020-05-21
作者: 李齐 潘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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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日,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开始施行,其中,“人才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管理单位,可以申报设立集体户,分别用于挂靠实际居住人才或产权人的户口”一句,引得房地产市场浮想联翩。在搜索引擎中,以“浙江 户籍新政 酒店式公寓”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能看到不少“标题党”式的营销软文(如下图所示):



     然而,仔细阅读“浙江户籍新政”全文,对比2008年版的“浙江户籍旧政”(同样为省公安厅印发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综合性解读,上述营销软文所描绘的酒店式公寓的“光明前景”,似乎就“黯淡”许多。



一、集体户的设立主体放宽,

但户籍迁入门槛不变


2008年版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与2020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关于设立集体户的相关规定摘录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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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内容上看,集体户设立从单位集体宿舍(单一主体)放宽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等多元主体,从集体户设立主体角度来看,其申请设立主体更加多元,也体现了“浙江户籍新政”对人才引进的鼓励;但是,“浙江户籍新政”第四十五条特意将杭州、宁波、温州的落户事宜单独进行说明,称:“达到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实际居住生活在宁波、温州市城区的,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房屋权属证明(含租赁房屋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此处提及的“杭州市城区积分落户分值”系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29号)所明确的“积分落户”办法,本文将详细的积分规则摘录如下:


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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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吸引人才角度看,“浙江户籍新政”表面上并没有直接降低杭州落户的门槛。目前杭州落户政策大致可分为应届生落户、积分落户、人才落户和投靠落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没有降低前三类落户方式的门槛,且特意注明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取消年龄限制的条款也不适用于杭州城区,因此《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对投靠落户门槛也未做改动。



二、定义不明的酒店式公寓


    “酒店式公寓”这一概念本身是房地产市场营销过程中的常见用词,但其本身却并非法律概念。事实上,在“浙江户籍新政”出台后,也有不少分析人士指出,新政中直接使用“酒店式公寓”的概念,未必能得到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的认可;也有观点认为“酒店式公寓”的概念有待于浙江省公安厅以“实施细则”的方式予以进一步解释说明。


     在浙江省范围内,舟山市人民政府曾于2008年专门就酒店式公寓的内涵外延进行解释,详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建委等部门规范酒店式公寓等物业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在该份文件中,舟山市述及:“进一步明确物业性质。在原住宅或酒店划分的基础上,对以下物业的性质作进一步明确。(一)酒店式公寓。是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属于居住建筑,土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酒店式公寓仅可作为住宅使用。(二)公寓式酒店。是指按公寓式(单元式)结构建设的酒店,属于旅馆酒店性质,土地性质为商业(酒店)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公寓式酒店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售。(三)产权式酒店。是指酒店开发商将酒店的客房按间分割为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将客房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的物业种类。土地性质为商业(酒店)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产权式酒店可以分割出售,但不得按公寓结构建造。”但是,显然房地产市场关于“酒店式公寓”的认知与2008年舟山市政府的认知存在差异。在“浙江户籍新政”中所指称的酒店式公寓,可能就是舟山市政府曾定义的“公寓式酒店”,即“按公寓式(单元式)结构建设的酒店,属于旅馆酒店性质,土地性质为商业(酒店)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究竟“浙江户籍新政”中所言“酒店式公寓”的确切定义为何,的确有待于省公安厅、以及规划、住建、房管部门再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酒店式公寓与落户:并无直接关联


     关于“购买酒店式公寓就能落户”的揣测甚嚣尘上之时,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副总队长孙芝芳就已就此给出官方答复:“落户酒店式公寓集体户的前提条件是,要符合本市的落户政策。如果购房者的条件不符合本市落户门槛,那就算购买了酒店式公寓也不能落户”,这一解答与本文第一部分中重点分析的落户条件互相契合。


     除了“落户门槛”的限制之外,“浙江户籍新政”中其实还对酒店式公寓设立集体户口的用意作了规定,即酒店式公寓的集体户口是“分别用于挂靠实际居住人才或产权人的户口。”


     何为“人才”?在“浙江户籍新政”中,有两个条文对“人才”进行了明确——第四十六条:国家、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凭“千人计划”相关证明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等材料,在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持有职称证书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凭职称或资格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等材料,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往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申报户口迁入登记;第四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凭进站备案证明或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等材料,到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本省工作的,可以凭博士后证书或省级以上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等材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其他符合迁入地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按迁入地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户口迁入登记。据此分析,新政对“人才”的定义较为宽泛,也因此有观点认为新政本质上在进行宣示“来了浙江,就是浙江人”,新政本身对人才引进或有重大利好;但是,若错误地将酒店式公寓设立集体户口与人才引进混为一谈,则实属误解:人才不必非与酒店式公寓挂钩,但酒店式公寓的设集体户口却需要“人才”或符合落户条件的产权人。


     综上所述,“浙江户籍新政”出台后,当下对市场上酒店式公寓的购买热情略显盲目,但对符合落户条件的人才却属重大利好。


作者简介:

李齐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一部律师

南京大学 硕士


潘君超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一部实习律师

伦敦大学学院  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