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相关问题

日期: 2020-06-24


一、撤销执行申请后,法院如何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执行程序可否再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而裁定终结执行后,执行程序可以再启动。但前提条件是,当事人需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申请再启动执行程序,是重新申请执行立案,还是申请恢复执行立案


结论是申请恢复执行立案。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之一。


所谓的“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的“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


再次申请执行到底是指重新申请执行立案,还是指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可以从对法律条文的体系解释中得出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据此可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再次申请执行是指申请恢复执行立案。相应地,在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情况下,再次申请执行当然也是指申请恢复执行立案。


韩腾飞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