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债务人再出具欠条是否可以重新起诉

日期: 2020-07-08
作者: 杜静逸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时间限制的。在实务中,当事人在获得的判决书后时常会忽视这一点,被告不来主动履行也不催讨,终于下定决定要申请执行的时候发现已经过了执行期限。


这时当事人过来和我们商讨:我让他重新出具一份欠条,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债务人再出具欠条或还款计划书等凭证,对于这个是否可以再次起诉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认为法院应该驳回起诉,认为前债已经经过法院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对于同一法律事实不能重复诉讼或做出两次裁决。债权人疏于使用强制执行权利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再次诉讼是对法律资源的滥用;


第二种说法认为法院应该受理。失去强制执行权不意味着失去原有的债权基础。如债务人后又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认可该笔债务并同意履行,则双方之间已经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可以致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超过执行期限的债务重新出具凭证也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当收到法律保护。


我们认可第二种说法,并且该说法有法律支持。2002年最高院向四川高院出具的《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中写明:


“你院报送的川高法[2001]144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协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就该新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即使超过了执行期限,债权人仍然可以寻求别的方法救济。但是实际案件的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比如原判决如果有保证人承担责任而新的欠条保证人不愿意签字、或者债务人不愿意重新出具欠条,超过执行期限导致的风险还是不可避免。在获得生效判决后,还是应该第一时间行使权力,向法院申请执行,保护自身利益。


杜静逸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五部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