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秘的角落》看《民法典》继承编

日期: 2020-07-16
作者: 马幼蓝 李冰月

1

“一起去爬山吗? 一秒下山的那种!”

说起上半年最火的网剧,《隐秘的角落》绝对当之无愧。色彩运用颇具电影质感,主创演员演技精湛,故事情节跌宕起伏,超前点播刚完结就有人开始对比原著解析隐藏剧情。

于是,有华生发现了盲点:“如果没被警察发现,张东升和朱朝阳能够得到多少遗产?”

作为法律追剧人,笔者以新颁布的《民法典》继承编变化,来探讨《隐秘的角落》中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一、剧情简介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简单介绍剧中两条线:

2

1.少年宫教师张东升是入赘女婿,没有家庭地位,不受岳父母待见,妻子徐静出轨后提出离婚,二老也添薪加火。于是在带岳父岳母爬山时,借着拍照,张东升将两位老人从山顶上推了下去,之后又换药杀害了妻子。

4

2.好学生朱朝阳父母离异,父亲组建新家庭。朱朝阳和朋友在景区游玩时,无意拍到了张东升杀人的过程,在与张东升的周旋中,同父异母的妹妹朱晶晶、继母和父亲相继死亡。

二、继承权的取得

由于剧中人物多是被杀害的,我们在此假设被害人都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进行分析。

较现行《继承法》相比,《民法典》保留了原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规定,又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的规定,扩大了法定代位继承的范围。

这一新增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独生子女家庭较多,还有一些失独、丁克现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又无其他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因此扩大代为继承的范围有利于解决家庭财产的传承,保护被继承人的权益。

剧中张东升的岳父岳母年事已高,假设其父母已过世,且只有徐静一个女儿,张东升杀害岳父母后,徐静系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二老全部财产。如果张东升到这里收手,没被警察发现罪行,在徐静提出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妻子获得的遗产;但是,由于心里的恶魔仍在膨胀,杀害徐静后,二人没有孩子,只要犯罪行为未被警察发现,张东升将继承徐家所有财产(包括妻子所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另一边,剧中朱朝阳的亲人死亡顺序为:

1.同父异母的妹妹朱晶晶;

2.继母王瑶;

3.父亲朱永平。

因剧中未提及,假设继母和父亲各自的父母已不在世,则可推定为:

1. 朱晶晶的财产由其父母王瑶和朱永平继承;

2. 王瑶的财产由配偶朱永平一人继承;

3. 朱永平的财产由朱朝阳继承!(包括朱永平所继承的朱晶晶和王瑶的遗产)。

朝阳东升真不愧是两大boss,如果没被警察发现罪行,一人可以继承自己妻子和岳父母所有财产,一人可以继承自己父亲重组家庭的所有财产,真让人不寒而栗!

可是通过这样的手段“发家致富”真的那么容易吗?

当然不是!

三、继承权的丧失与宽恕

道德是法律无形的支撑,法律是道德成文的保障,法律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保护被继承人的私产传承,同时也注重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现行《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被新颁布的《民法典》保留了原来继承权丧失的四种情况的同时,又增加了一种新情况: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的各种家庭情况,为了给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维护家庭和谐,《民法典》创新规定了继承权的宽恕条件:

继承人有前款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所规定的继承权宽恕,严格限定了情形,如果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由于性质恶劣,对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侵害,即使事后确有悔过表现,被继承人也表示宽恕或事后遗嘱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仍然丧失了继承权。

具言之,剧中张东升杀害岳父母和妻子,叶警官最后已产生怀疑,一旦张东升的罪行被证实,即丧失继承权;另一边,原著中朱晶晶是被朱朝阳推下楼的,朱朝阳威胁让张东升杀害父亲和继母,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朱朝阳设计杀害父亲和继母的,他也将丧失继承权。但剧中朱晶晶的坠亡留有悬念,父亲和继母的死亡也与朱朝阳看似并无联系,如此看来,改编原著后电视剧中的朱朝阳将可能成功继承父亲的遗产。

四、《民法典》继承编的其他改动

除了上述提到的变化外,《民法典》中继承编还有以下几个亮点改动:

1.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

根据现有《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但是,由于公证遗嘱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灵活性较差,如果被继承人有突发疾病,遭遇意外,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可能来不及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可能难以被传承的情况。

因此《民法典》修改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增加了遗嘱形式

《民法典》在保留现有《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电子设备和工具运用越来越普及的情况,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录像遗嘱能够直观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打印遗嘱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遗嘱人不能亲笔书写且不具备录音录像技术条件的问题。

3.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首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亮点,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指定程序、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报酬请求权。

4.确定遗嘱信托

虽然我国《信托法》已规定遗嘱可以作为设立信托的形式,此次新颁布的《民法典》进一步明确,自然人可以设立遗嘱信托。

从遗嘱继承的角度,明确其可以作为财富传承的法定工具,这对进一步丰富家族信托,用遗嘱设立信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结语

《民法典》继承编的修改,考虑到实践中遗产处理的现实需要,如何促进和维护家庭和睦,推动产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隐秘的角落》已播完,但带给我们的继承法律问题思考却未停止。俗话说,“创业难,守业更难”,如何把握和传承财富才是关键,《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和遗嘱信托,让高净值人群及企业家能够更好地按照自己意愿对财产作出安排,把创造的财富交给专业的受托人管理和经营,更长久地把财富传承给后代。

(文中剧照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作者简介:

马幼蓝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负责人

CWMA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

浙江大学学生职业导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李冰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