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看民法典如何保护公民的权利(一)

日期: 2020-07-21
作者: 张开颜


前言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内容涵盖了人的一生,体现了对公民全方位的平等保护 。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部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典,这里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对民法典涉及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讲解。

Q:

家人因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年幼的孩子应当由谁来照顾他?

A: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Q:

父亲被法院撤销监护权后,有义务继续向小明支付抚养费吗?

A:

有义务。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Q:

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A:

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Q

6岁的小明将爸爸的笔记本电脑变卖,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吗?

A:

父母可以要求退回。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Q:

10岁的小明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向主播打赏10万元,妈妈事后能追回打赏吗?

A:

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Q:

小明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希望继续承租,小明有什么权利?

A:

相同条件下,小明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Q:

14岁的小美遭到性侵害,20岁时想起诉索赔,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A: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满18周岁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Q:

房东在小明租房期间把房子卖了,小明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A:

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Q:

网购商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损毁的风险谁承担?

A:

由卖家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

小明收留走失的宠物狗并悉心照顾数日,后狗主人前来认领,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A:

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Q:

小美的上司长期打电话骚扰小美,使小美无法正常安宁生活,是否侵犯隐私?

A: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 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Q:

签合同时没注意到格式条款,对方也没有主动说明,事后小明觉得自己遭遇了“霸王条款”,这部分条款有效吗?

A:

若涉及与小明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作者简介:

张开颜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综合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