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

日期: 2020-08-06
作者: 刘效权

​​这个夏天,杭州36度以上的高温天气已经持续了很多天,预计未来一周的气温依旧居高不下。与此同时,如何发放“高温费”再次成为企业老板和HR当下考虑的事情,相关的劳动保护问题往往是最令人头疼的。

 一、强制性的高温津贴

1.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安监总局等四部门在2012年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做了规定,使得高温津贴的发放有法可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的规定进行发放。

2.浙江省高温津贴有标准。2018年浙江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规定在6、7、8、9四个月里发放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

3.高温津贴按月发放。只要安排职工在高温月份(6月、7月、8月、9月)工作,即便只在高温月份工作了一天,也应当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这一点,浙江省高院和省仲裁已经明确。

4.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并在工资条中列明。

5.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6.高温津贴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二、其他职工的高温津贴

1.又称清凉饮料费。非高温作业职工,发放高温津贴不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可以发也可以不发。

2.其他职工高温津贴的发放名义。实务当中,有些用人单位采取清凉饮料费的名义发,可能存在风险。清凉饮料费属于福利费,如果全体职工都发了,又存在部分高温作业职工,则容易引起职工的误解,所以最好是统一用高温津贴的名义发放。

3.发放标准。浙江省2018年规定: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三、关于相关制度建设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搞一个规章制度就行了,只不过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征求工会意见,这里不再赘述。至于内容方面,最好把防暑相关的职业卫生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等内容放进去,还有就是把高温天气前的体检也放进去。

2.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当然就要演习,配备必要的药品。

四、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特殊要求

1.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职业健康体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高温天气的相关工作规定

1.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这里的最高气温,指的是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预报气温最高到40℃以上(包括40℃),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5.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当然,这个开支走的是职工福利费。

由于职工高温中暑,经过认定可能会属于职业病,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对相关的防暑降温工作引起重视,依法依规进行管理,预防风险,也使职工能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

作者简介:

刘效权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大学 MBA课程教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专家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