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不配合的法律责任与对策

日期: 2020-08-20
作者: 刘效权


 

前段时间,笔者所在团队受法院指定担任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跟承办法官交接材料的时候,先被打了“预防针”:这个案子的债务人股东、董监高都不配合,电话也不接的,要有思想准备。欸,每个法院在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总有不配合的,得,被我撞到一个。

债务人不配合,总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一家企业总是倾注了股东的心血和金钱,尤其是被申请破产,难免会有抵触心理,如果债务人只是一时想不通,还想着挽救企业,这倒还好办,总得有个接受过程,如果真的认清资不抵债、破产难免,也会从心理上慢慢接受;就怕企业有不好的想法,破罐子破摔,甚至隐匿些什么,这个就麻烦些。

回到所里,按照常规做了冲突检索、OA立项。碰到债务人不配合的案子,愁也没用,“办法总比困难多”,一条条梳理梳理,总会有办法:

一、债务人应当配合什么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都应当配合法院、管理人的工作,要分别向法院和管理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有了这些资料,法院可以确定应否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也可以顺利接管企业,按照程序往下走,否则,还真挺难的,看下面摘抄的法条:

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 ……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一条 ……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二、债务人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这部分内容,其实也是我们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一定要熟悉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无外乎民事责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这里分两大类情形,一是债务人“主动不配合”,例如隐匿、转移财产、个别清偿、放弃债权等的,具体就是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二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消极不配合”,导致清算工作无法开展,这个在北京[2]和上海[3],都有相应的规定可以参考。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这里的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搜查、强制交付等。

如果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或者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4]。

今年,最高院在法发〔2020〕14号文件里,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3.刑事责任

这块的刑事责任,有三个罪名:

(1)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个罪虽然是单位犯罪,但是承受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十万以上,就要追诉了。

(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个罪名也挺吓人的。

(3)虚假破产罪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个主要适用于债务人申请破产情形。

三、债务人不配合的,管理人的对策

作管理人,大概率会碰到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这也很正常,碰到了,管理人也要想办法有所作为。结合笔者的经验,初步探讨如下对策:

1.反复通知债务人配合,化解债务人焦虑

大多的破产债务人,都是债务缠身,执行案件一般也不会少,案子多了,对破产法律也有或多或少的了解,会依法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不配合或者很不配合的,还是少数,作为管理人要有耐心,通过各种途径,比如短信方式反复通知,万一电话打通的,要进行法律解释,沟通中尽量平等对待。说春风化雨有点过了,努力总是要的。

2.除了报纸刊登公告外,及时张贴法律文书

按照规定,破产公告要报纸刊登,债务人可能会看到。针对债务人不配合的,应及时在债务人住所地或相关地址,张贴有关破产公告和裁定、决定,也很有必要。这样做,可以给债务人相关信息,有些债权人也有可能因此联系债务人,可以说是压力,也可以说是增加债务人主动联系管理人的方式和机率。

3.申请法院采取措施

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搜查、强制交付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比如到债务人住所地、相关人员住处进行搜查、强制交付,但是,笔者认为,破产案件还是需要债务人进行一定的配合工作,以厘清其债权债务,既是对债权人好,也是对债务人好,所以,如果能通过其他更“温柔”的方式,不是有句话叫“先礼后兵”的,尽量先不采用法院的强制措施。

4.及时作废债务人印章

债务人不配合交接印章的,存在印章管理失控的可能,虽然在后续的清理工作中可以进行甄别,但是毕竟要增加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量,所以,应及时登报声明债务人印章作废。哪怕后续需要用到印章的时候再去刻制新的印章,这个工作也是必要的。

5.详细调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线索

一个公司,一个企业,除了股东、董监高之外,还有财务等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掌握公司的信息、资料和财产。碰到债务人不配合的,作为破产管理人要及时进行调查,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能在这些机构,留存有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不要放过任何一个线索,要及时通过电话、短信、走访等方式进行联系。笔者所在的管理人团队,就是在税务登记机关,找到了债务人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将法院的裁定书和决定书提供给对方,告知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从而得到相应的配合。这些人员的配合,都有助于债务人的股东、董监高转变想法,从而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

以上是笔者的一点不成熟的文字,想到了,就写出来,既是一段工作的小结,也是一个小分享,以飨大家,错误难免,多提意见哈。

注释

[1]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北京破产法庭  施行日期:  2020年04月22日

第四十五条 (妨害清算的处理)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施行日期:  2018年06月01日

34.(无法清算责任)债务人企业人员下落不明,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拒不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不真实材料,导致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并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告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企业有关人员依法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4] 参见《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作者简介:

刘效权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大学 MBA课程教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专家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