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标准

日期: 2020-09-18
作者: 丁佳杰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修订后的《民间借贷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那么,在新《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标准何如?

一、借期内利息

借期内利息,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支付的利息。

(一)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的,按如下方式进行区分处理: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图片源于网络)

(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间内的利息

无论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有法人参与的借贷: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间利息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人民法院对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

2.有法人参与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四)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与“利息约定不明”在实务中如何区分

何为“没有约定利息”、“利息约定不明”,这是事实判断的问题,有赖于案件中的证据,也就是需要回归到举证情况及证据规则的适用。我国实行的是“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证据评价模式。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极大缩小了“法定证据”的范围,标志着法定证据制度逐渐被自由心证制度所取代。对于“有”还是“无”的判断看似简单,其实到个案中,仍旧由多个证据来决定。如书面借款合同中并无利息约定,仅为口头利息约定,出借人在诉讼中主张利息,那么需要竭尽全力充分举证,比如出借款项后借款人支付款项呈现一定规律性,而这个规律又恰恰是符合口头利率的计算结果,双方在此前的交易往来中是否存在付息承诺和习惯,催款过程中的借款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等。也即是,在双方就是否存在利息约定各执一词,而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那么负有举证责任一方的出借人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即被认定为没有约定利息。如综合全案证据,出借人的一系列证据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形成优势证据,则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法官需对出借人一方的证据予以确认,有利息约定的事实极有可能被确定。

二、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的利息,逾期利息本质上是借款合同违约时的法律责任。实务中对于逾期利息按如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有约定

借款合同对于逾期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但约定的逾期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

实务中,借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应包括“没有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这一情形。在有约定逾期违约金的前提下,出借人可主张违约金,也可主张逾期利息,亦可一并主张,但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笔者认为,虽然新《民间借贷规定》对上述内容未明文规定,但修订前的《民间借贷规定》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即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年息24%,其四分之一(年息6%)即是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时的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计算标准。此前确定的24%的标准,其主要考虑是“自2002年2月以来至2012年7月的10年间,尽管贷款基准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但总体维持在5%~7.5%的水平内基本保持在6%左右。则依照‘四倍红线’的计算原则,民间利率的最高限制为24%。”这种“四倍情结”延续至今,四倍的LPR取代了24%,那原来的6%也只能由一倍的LPR代替,这也是新《民间借贷规定<征求意见稿>》采用的观点。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一)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二)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四、新《民间借贷规定》施行后发生的借贷行为利率一览表

 

五、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

丁佳杰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一部实习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