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热点问题之索赔问题

日期: 2012-01-02

(一)索赔的定义及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1.21明确了索赔的定义: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36.2条明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对于上述条款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本条所述的索赔实际上是狭义的索赔,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而广义上的索赔不仅指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不仅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索赔,也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后的索赔;不仅指停工、窝工的索赔,也包括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索赔。

2“……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经济补偿……”,这里的经济补偿是广义上经济补偿,包括未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利息损失、工期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及其他相关经济损失。

3)符合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的,承包人除了有权提出索赔之外,工程工期可以相应的顺延。

4)各种索赔情形的程序不同

不同情况下的索赔程序也有不同,上述第32.6条约定的索赔期限为28天,第13.2明确,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二)索赔的基本原则

1、必要原则:指索赔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为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2、赔偿原则:指索赔费用应能使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得到完全补偿,但不应使其因索赔而额外受益。

3、最小原则:指一旦施工单位意识到索赔事件的发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加剧,将损失费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提出索赔。

4、引证原则:指施工单位提出的每一项索赔都必须附上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理由

1、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指令错误或未按约履行义务

2、发包人未按约履行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8条的约定,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如发包人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开工的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4、暂停施工

第一,由发包人指令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多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当然,承包人应当保留对于发包人指令要求暂停施工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二,由承包人请求暂停施工的,如果发包人同意的,则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的,且合同对此也无明确约定的,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如果是因客观情况造成暂时无法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因行政处罚强制暂定施工的。如果行政处罚是因为发包人引起的如未办理相关手续,则工期相应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多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如行政处罚是因为承包人引起的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导致承包人多支出的费用,应当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5、工期延误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13.1约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明确,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提前竣工的追加价款

7、质量方面的索赔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该规定,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缺陷、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的工程导致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需要返修、整改的,该返修、整改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8、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根据上述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发包人也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工程款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及阶段性工程量逾期支付

对于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性工程量确认的签证及索赔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有详尽的规定。

24条工程预付款明确: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6.4条明确: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5.2条明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0、材料设备供应方面

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如发包人提前提供但尚不需使用的,该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滞后的,则工期顺应,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设计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对涉及变更的程序、签证及索赔也有明确的约定。

29.1明确,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明确,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明确,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12、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对竣工验收的程序及建筑物风险负担约定如下:

32.1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条,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3、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33.3条明确,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4、不可抗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39.1条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四)索赔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处理

1、签证的效力如何确认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业主)通常会委托签证人来代表发包人签发各种证书,主要有中期或进度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完成证书及其他必要事项(如工期延期、业主扣款)。负责签证的人在签证中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约束力,甚至可能是结论性的,除非签证人有欺诈。不过,如果签证人偏离业主的指示或授权而作出签证决定的,则对业主没有约束力。不在签证权限范围、签证不恰当、签证人不合格等,均可构成抗辩,但因授权不明等原因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对于双方认可的或根据惯例有权签证的,也应当认定其签证效力。在有些案件处理中,人民法院没有对签证决定具体分析,就认定签证有效,这是不恰当的。

2、监理签字是否能作有效签证处理

如果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签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有效,那么总监代表签字是否合法有效呢?

在建设工程中,监理有着特殊的双重法律地位,监理既是建设单位的代表,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中立的第三方。《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的单位。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规定,监理实际上又是相对客观中立的第三方。

监理单位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在授权范围内,其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然而,这些具有约束力的指示、证明、决定、确认等仅仅构成案件处理时的事实上的依据。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越权或欠缺事实依据。

3、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证的法律后果

如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第36.2/4)的约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然,施工单位必须首先举证证明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发相关资料。

4、建设单位对签证单不是拒收而是签署不同意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在收到签证单后不是拒收而是签署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签证的法律效力?从法律上说,签证单中的索赔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还要有赖于其他证据,如监理例会、施工记录、联系单等书面资料中能否证明工期确实有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可以主张索赔的情况。如果施工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存在符合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索赔的条件的,即使建设单位对索赔签证签署不同意,该索赔主张也能在诉讼中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