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抵押财产的转让是否真的无需抵押权人同意?

日期: 2020-10-13
作者: 杜静逸


1995年开始实施的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即,已经登记抵押权的抵押物在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一步对此进行了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举个例子,在实际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在购买房屋时,往往需要先将房屋上的银行抵押注销后才可以进行过户。但是实际上,虽然银行是抵押权人,但只要房屋还存在,不论所有权人是谁,银行都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并获得清偿,其利益并不会因为所有权的转移而受损。所有权人对于已经抵押的物的处置应该是自由的。


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修改,《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也就是说,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即使设有抵押权的房产,也可以根据户主的意愿进行过户,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只要抵押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反过来,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他们肯定不愿意抵押人在过户时不需要经过自己的同意,他们有没有什么办法制约抵押人呢?


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406条看似真的对《物权法》和《担保法》做出了实质性的修改,实则不然。条款中写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可以预见以后和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内肯定会增加对于转让时需获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款。其他抵押权人如果不同意抵押人转让财产,也要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将该条款写入合同中,避免风险。


作者简介:

杜静逸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五部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上海外国语大学辅修文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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