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代理复盘:山重水复处的柳暗花明
这是我们代理的众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个,诉讼标的额并不算大,法律关系本身也不复杂,但基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间的差距、用证据恢复客观事实的难度,我们的心情经历了过山车式的跌宕起伏,从过程中的惴惴不安到诉讼结果的柳暗花明。这里就案件代理过程作个复盘,展现我们最为真实的工作细节以自勉:案件代理过程中不负当事人委托,没有最好,争取做到更好。
一、基本案情
自然人甲在伪造了施工单位的公司印章及分公司印章,并使用伪造的分公司印章由经办人乙与A工程的发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此后乙又使用伪造的分公司印章与丙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转包给丙劳务公司,丙劳务公司向乙支付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此后A工程发包人委托招标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招标,甲使用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造师证书复印件、伪造建造师签字的承诺等材料投标并中标,办理了施工许可证。丙劳务公司进场施工,自称完成工程产值2000多万元、因工程款未支付停工损失1000余万元,乙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丙劳务公司将施工单位及分公司、A工程发包人、乙作为被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停工赔偿款、退还保证金。尽管一审过程中施工单位以“A工程系甲伪造印章的方式冒用施工单位名义承接,甲已因诈骗罪被立案,合同签订是甲的个人行为,施工单位并非本项目承包人”进行抗辩,但一审法院认为工程经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且有施工单位建造师签字的承诺,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上的承包人也明确为施工单位,所以施工单位为本项目承包人,其与丙劳务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按乙签字的书面资料认定工程款及停工损失,判令施工单位承担责任、退还保证金。一审判决后施工单位以一审的抗辩理由提起了上诉。
二、代理思路
施工单位找到我们的时候二审开庭时间已定,由于二审案件很多时候就是开一次庭,而且很多法院二审时都不进行正式开庭,仅进行个法庭调查程序,此案我们还是感觉到很大压力的。在尽快梳理了一审案件材料并在团队中讨论后我们确定了二审方向:1、对甲伪造施工单位印章承接A工程的事实一步举证。2、对招标过程施工单位建造师签字系伪造的事实进行举证。3、对上诉事实与理由进行展开,充分揭示现有证据表明A工程系甲、乙使用伪造印章的冒名行为,涉嫌犯罪,且民事上应由甲、乙个人承担责任,与施工单位无关。
三个方面做起来都具有难度:第一、A工程承包合同上的印章和施工单位备案印章不一致好证明,但不一致不能得出伪造的结论,实践中存在单位自己使用多枚印章(含未备案印章)的情形;另外就是证明了伪造印章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证明是甲伪造,更是难上加难。尽管对甲方伪造施工单位印章的行为已由公司机关立案,但一审时并未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经多方求证,此问题在甲的诈骗犯罪案中确得到确认,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明确“甲伪造了施工单位印章并承接涉案A工程”。此判决已生效,只是法院并未送达作为报案人的施工单位。我们及时向刑事案件的法院调取了甲诈骗罪的判决文书。这一部分事实初步得到突破。第二、建造师不在施工单位上班了,要找到双方共同认可的建造师签字材料作为校本几乎不可能,就是鉴定签字真实性在客观上都存在障碍,况且二审中的鉴定法院一般不会同意。我们初步的方案是尽量通过事实推理印证签字虚假,申请鉴定是最后的考虑。第三、对于上诉案件,法院原则上在上诉请求与事实范围内审查,很多时间法院不允许突破原上诉事实与理由范围进行补充,对上诉理由展开法庭可能不同意。我们的方案是开庭时尽可能地将补充内容穿插到原上诉状事实与理由中去,如果法院不允许,将这些内容体现到代理词中去。
本案在程序与实体上面临的一个难点对上诉人也是非常不利的。一审时丙劳务公司要求发包人、施工单位、乙承担责任,法院仅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我们上诉但丙劳务公司并未上诉。如果我们上诉请求得到支持,意味着丙劳务公司的工程款主张在本案中不能支持。但丙劳务公司确实完成了部分工程产值,其再起诉发包人及乙时因本案已起诉过而存在重复诉讼嫌疑,法院基于程序及实体上的考虑,很有可能维持一审判决。所以,我们如果不能争取到支付上诉请求,退而求其次的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也转机。
三、开庭过程
我们就上诉状事实与理由进行适当的扩展,法官并未打断,算是一个好的开端。丙劳务公司并未提出实质性抗辩,仅是象征性的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反而是A工程发包人对我们上诉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了激烈抗辩,或者A工程发包人认识到本案的现状,其是涉案工程产权人,享有丙劳务公司完成工程成果,但并未支付工程款,如果本案发回重审,其在很大程度上要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这才是其对上诉请求进行激烈回应的原因。A工程的发包人提出刑事判决中关于诈骗罪数额的认定上不涉及A工程,且刑事判决中认定的伪造施工单位的印章上是有编号的,但本案承包合同上的印章并无编号,因此刑事判决不能证明本案承包合同上印证是伪造的,同时涉案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投标,投标资料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建造师证书、还有建造师的签字,且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上承包人就是施工单位,这些事实直接证明施工单位是本项目承包人。
事实上A工程发包人一直在误导法官:甲伪造了施工单位及分公司的印章,伪造的分公司印章上并无编号,而案件中承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上均盖的是分公司印章,上面自然无编号。我们提出涉案工程名称在项目所在地是具有唯一的,刑事判决中工程名称与本案工程名称一致,就是本民事案件中所涉工程,以此来揭穿其狡辩;同时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施工许可证办理时要求施工许可证上承包人应与合同中承包人一致,所以办理施工许可证使用的中标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就是伪造的施工单位印章,但发包人并未提供此备案合同。对此我们打算以发问方式进一步锁定事实,但A工程发包人就我们发问的“本项目投标手续的经办人、中标后是否存在其他合同”等问题均采用回避的方式,未予正面回复。
在A项目发包人的误导下,法官视乎认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上的承包人记载为上诉人,此事实具有公示性,顺着发包人思路来问我们刑事判决的诈骗金额是否包括涉案项目及建造师是否施工单位人员?对此我们答复:诈骗金额不包括本项目并不影响刑事判决中认定的“甲伪造施工单位印章及授权文件承接A工程”事实,且诈骗犯罪本身还存在未遂情形;建造师是施工单位人员属实,但未出示证书原件、未参与本项目投标,承诺书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我们再次强调:无论如何,A项目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劳务公司支付的保证金最终也是流入到A项目发包人手中,作涉案项目产权人,享有丙劳务公司的工程成果,应承担付款责任,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6条及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均应承担责任。
四、开庭后工作
对开庭过程进行详细推敲,根据现有的情况较难预测法官对案件的态度,更有种凶多吉少感觉。因为开庭过程中看不出法官对我们提出伪造印章承接工程事实及查明投标经办人问题的关心,在此背景下我们详细的形成代理意见,并提交三份申请,第一份是申请法院责令A工程发包人提交中标备案施工合同(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依据的合同);第二份是申请法院向中标代理机构调取本项目投标时施工单位经办人的委托材料;第三份是申请对承诺书上建造师签字真实性进行鉴定。代理词及申请邮寄法院后我们与经办法官电话沟通,法官仅讲材料收到,案件还在合议,就挂断了电话。此后两次与法官电话沟通案件情况,法官已拒绝再讨论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
半个月后的一个周五上午,接到书记员的电话,确认裁判文书的送达地址,说下周二寄出。我们试探性的询问是判决书还是裁定书,书记员不动声色说电话上不能讲,就将电话挂断。一个周未我们都在纠结这个案子的结果,基于对当事人负责,我们团队再次梳理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做好最坏结果的准备,形成五套方案:第一、就本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第二、本案法院判决后,我们以乙构成诈骗犯罪向公安部门报案;第三、就甲诈骗罪漏罪问题向公安报案,原诈骗罪未认定本项目诈骗数额,现在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相应金额应定罪。第四、向A工程发包人提起工程款诉讼,既然法院认定施工单位为承包人,那么自然可以要求其承担工程款债务。第五、向乙主张民事赔偿责任,既然乙在本案已认为与施工单位间存在内部承包关系,代表施工单位收取了保证金,那么乙方应承担本项目经济责任。尽管这些方案实施起来工作量极大,但如果本案上诉被驳回,作为施工单位必须全力去进行损失追偿。
五、裁判结果
收到法院快递是周四,看到“裁定书”三个字时我们心情一下轻松了,看来我们花时间与精力准备的五套方案是用不上了。我们第一时间将这个消息告诉当事人,电话中可以感受到当事人的开心。案件至此仅算是暂告一段落,我们将全力投入到发回重审案的应诉工作。
作者简介: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二部负责人
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浙江省法学会网络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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