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隐名股东的股权如何处理?

日期: 2020-11-27
作者: 马幼蓝 李冰月


离婚了,夫妻一方是隐名股东,股权被他人代持。那么离婚时,该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通过一个案例与大家一起探讨。 


【案情简介】


纪某与陈某原系夫妻。2016年9月,纪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进行了约定。


2017年10月23日,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前夫陈某隐瞒其为A公司股东的身份,陈某的股权由A公司黄某代持,故要求分割黄某名下代陈某持有的A公司80%股权归纪某所有(价值500万元)。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纪某提供的其致电黄某提到股权挂名的录音整体内容,结合黄某系陈某舅舅的情况,可以认定通话双方系纪某与黄某,通话时间发生在纪某与陈某离婚之后。纪某在通话中多次提到股权挂名的风险,黄某表示“以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身份证给他(指陈某)用用”、“我要他把我弄掉”等,法院据此对陈某、黄某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合同的事实应予确认,该股权代持合同项下的权益,应属纪某与陈某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不支持纪某主张A公司80%股权归其所有的请求。


纪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纪某申请再审,浙江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号】:(2017)浙0303民初5679号、(2018)浙03民终2564号、(2018)浙民申4397号


律师评析


股权代持是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股东的一种股权持有方式。


在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没有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被记载为股东,因此,我们通常把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或实际股东,把没有出资却被记载为股东的人称为显名股东或名义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一般通过《股权代持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公司法》也肯定了隐名股东的合法性。


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出资所取得的股权当然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对股权相对应的权益也是共同共有,夫妻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义务。


因此,上述案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了陈某股权由黄某代持的事实,并且认定该股权代持合同项下的权益,属纪某与陈某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最终为什么三审法院均未支持纪某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呢?


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言之,要分割陈某持有的A公司股权,首先,陈某应为该公司股东,作为隐名股东的陈某要成为公司登记在册的显名股东,前提是A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且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本案中,这些条件尚不具备,陈某能否成为A公司股东尚且为未知数,纪某要求分割股权失去支撑。


实务中,隐名股东的配偶离婚时,想要主张该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的,存在以下两大难题:


1.举证困难。鉴于股权代持协议的隐秘性和不公开性,很多时候可能只有股权代持双方知晓,那么当隐名股东离婚时,其配偶往往不知道股权代持的存在,或者虽然知道,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代持关系存在。因此隐名股东的配偶在主张代持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需先证明股权代持关系存在,这是非常困难的;


2.股权代持下的权益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即使很幸运确认代持股权的权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若不配合,则想要进一步分割则很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有证据能够证明代持协议的存在,但是如果想要将股权代持项下的权益要转化为股权,还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这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一定困难。


作为隐名股东配偶一方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像上面的案例,因股权代持合同项下的权益无法转化为股权,而导致的纪某损失,可通过确定双方离婚时相应股权的价值,从而计算损害赔偿的方式解决。


目前司法实务中,隐名股东的配偶想要维权较为困难。


基于我国夫妻财产共有制考虑,结合公平的法律精神,加之隐名股东配偶的诉求并不对公司股东构架造成直接影响,建议应允许隐名股东配偶请求法院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诉请,并逐步完善法律制度,解决隐名股东确权难、隐名股东配偶维权难等法律实务问题。


作者简介:

马幼蓝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负责人


CWMA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


浙江大学学生职业导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李冰月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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