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下篇)
(上接《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概述(上篇)》)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合同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概述
2020年8月,住建部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并公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政府投资条例》是对投资资金监督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对超概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因目前尚未实施,所以未被纳入合同编制的依据;应在合同中明确实施后将其作为依据。
《示范文本》将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其他单项咨询服务进行了细化并作为可选项,每项工作下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应参照技术标准来认定。这也是全过程咨询单位合同义务履行是否全面且符合要求的重要认定依据。《示范文本》还对服务期限、成果提交、变更等诸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囿于篇幅限制,本文不再累述,有兴趣或有疑问的读者可以参阅《示范文本》。
(二)联合体协议
咨询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示范文本》合同附件中列明了各项咨询服务费的金额,若是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在合同签订时需要特别考虑联合体开票、结算、付费等一系列问题。
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件中没有约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以及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联合体牵头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对咨询服务成果承担责任,并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以及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委托人指示。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四、全过程咨询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9号令)第十三条要求,并作出符合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的信用承诺。第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咨询成果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亦明确要求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也规定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是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概述的介绍,囿于学识、经验及篇幅限制,难免存在不周甚至错误之处,还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陈姣娣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一部负责人
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法务顾问
傅宏杰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一部律师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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