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优质工程增加费条款的修改是否构成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日期: 2020-12-22
作者: 吴宇翔


摘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对优质工程增加费的结算约定有时并不明确,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再修改确定优质工程增加费的结算计算标准,此时有关优质工程增加费结算费用的修改是否构成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结算时应以哪份文件的约定为准。本文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范围、工程价款概念、优质工程增加费的产生及特点,分析在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中关于优质工程增加费约定不一致时,是否构成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问题。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优质工程增加费 实质性内容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筑行业的重要性逐渐凸显的同时也暴露出大量在合同签订、施工、结算等过程中的问题。其中优质工程增加费本设立目的应是为了激励施工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的奖励费用,有时因各种原因在招标人制作招标文件时未对优质工程增加费条款进行明确的约定,而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优质工程增加费条款进行修改,此时优质工程增加费结算会产生争议。


一、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


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在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进行了规定:“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司法解释内容可知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为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及其他的可能因素。


二、 工程价款

根据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可知,所谓建设工程工程价款是指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一切关于价款的约定理应属于工程价款范围。


三、  优质工程增加费

(一)       优质工程增加费如何产生


优质工程增加费是指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达到一定的标准或获取一定的奖项(例如: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中国建筑工程詹天佑奖”、“钱江杯”、“西湖杯”等奖项标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约定的相应的奖励费用。


(二)       优质工程增加费如何计取


关于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往往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部分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出台文件进行规定,如2012年12月19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杭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的通知》丽建发【2013】37号,在文件中均对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进行了规定,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中的费率及规定计取,不同工程奖对应不同工程费率标准进行计取。


(三)       优质工程增加费的特点


优质工程增加费具有附条件性、时间延后性的特点。项目工程要能够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必须达到建设单位的条件标准或工程奖项的标准或获得相应的工程奖项,并非进行施工即可计取的费率,这与一般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措施费等费率的计取标准不同,具有附条件性;优质工程增加费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一般无法判断是否能够达到计取费率的标准,因工程奖项的评选是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进行开展,因此优质工程增加费还有时间延后性的特点。


四、观点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招标文件中的优质工程增加费条款的修改是否构成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笔者观点如下:


根据合同订立过程,在中标合同中对招标文件中未予以明确约定的优质工程增加费条款进行修改,应视为对合同条款的细化而非背离实质性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中标合同内容并非一定要完全一致,中标合同时是以招标文件为基础依据,并对其具体细化约定的产物,而非完全一致的照搬照抄。招投标实际上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认知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变化,因此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未予以明确的事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此进行协商一致明确细化。


若因建设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中未对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算标准进行明确的约定,使得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算标准处于模糊不确定的状态,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有细化明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将招投标过程按阶段分析,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在法律性质本质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而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应是承诺行为。对民事合同订立的通常理解,合同当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即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之间存在合意,合同就成立。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中标通知书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的承诺即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算标准达成合意,可以视为是对招标文件中优质工程增加费条款的细化约定,而非是对工程价款的更改背离中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优质工程增加费的性质,优质工程增加费不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


优质工程增加费属于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之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价款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之一。但优质工程增加费其具有特殊性,由于优质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施工企业应当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以及综合素质,具备良好的施工工艺,并非所有施工企业都具备该条件。因此优质工程增加费是附条件取得的款项,只有达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标准要求时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计取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本质上是属于一种奖励款项。改变优质工程增加费的结算方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参考,鉴于优质工程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优质工程增加费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单独计取,且不得计取税金等其他费用。建设单位将优质工程增加费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内。


综上所述,虽然优质工程增加费对投标人属于影响较大的因素,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模糊规定了对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而在中标合同中对优质工程增加费进行了细化约定,此种情形下,不应认定中标合同的细化约定背离了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本文章为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分析的个人观点,若有不妥欢迎指正并共同探讨。


作者简介:

吴宇翔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一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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