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东:学术研究与律所发展

日期: 2021-01-19
作者: 王建东

编者按:

2021年伊始,本所名誉主任王建东教授以信函形式在事务所发表了题为“建研究型律所,做学者型律师”的文章,考虑到该文涉及到学术研究与律所发展的关系,或许对业内同仁有一定参考价值,特此以“学术研究与律所发展”为题整理发布,与诸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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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


今年讲得最多也听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2020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事实确实如此。去年初开始的新冠疫情至今没过去,虽然我国的疫情控制成效显著,经济社会发展逐渐步入正轨,成为全球唯一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但总体而言经济发展的速度是大幅减缓,许多行业包括律师行业日子都不好过。在这样的背景下,东鹰所实现了10.75%的增长,确实很不容易。


这两年我的讲话一以贯之,都是这么几个意思:一是讲危机意识,很少讲经验成绩。二是内容基本上属于理论务虚,讲过东鹰所的核心理念、发展模式、目标定位等等。三是主题通常都围绕转型升级展开。我觉得,我们在律所的发展目标上,是越来越清楚了,而且大家达成了共识:省内前列国内知名的专业品牌所,为工程建设领域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专业化法律服务。


转型升级的目标明确了,我们也制定了“六五”规划,为实现转型升级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今天我想从学术研究与律所转型升级关系的角度,与大家作个交流,围绕“学术研究与律所发展”这个主题,讲三点内容。


一、意义

1.提升专业素养


律所不是资本密集型单位,而是智力密集型单位。所谓智力密集型,就是指由律所各位律师的综合素养所构成的软实力。专业素养无疑是综合素养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技能的养成,必须要有专业知识作基础,专业知识只有经过实践锻炼才能转化为专业技能。专业知识一般分为两大块,一块是理论知识,一块是规则知识。看一个法律人的专业素养高低,主要不是看你规则知识掌握多少,而是看你法律理论的理解程度。现在法律人队伍知识结构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科是底线门槛,硕士很普通,博士也不缺,进入律师队伍都过了司考这一关,所以只掌握一些规则知识和法律常识,根本就没有竞争力。那么如何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我认为必须在日常学习的基础上,对自己感兴趣或社会亟需的特定法律领域或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持久的专门研究,把这个领域的法律原理钻研透彻,甚至在许多问题上形成自己独特的见解。如果能够达到这样的专业理论水平,同时再拓展一下相关行业的知识,辅之以实践的锻炼总结,你就成了这个法律领域名副其实的专家。


很显然,现在有许多律师看清了这个问题,瞄准了这个目标。大家看到没有,现在参加学术论坛最积极的,喜欢到处讲课演讲的,在法律出版社等权威机构出书的,好像不是大学教授而是律师。这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解决疑难法律问题


扁鹊三兄弟中,扁鹊名气最大,因为扁鹊专治疑难杂症。尽管扁鹊谦称大哥治未病水平最高,二哥治始病水平次之,自己治大病水平最差,但我们只知扁鹊而根本不知其兄长为何人却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至今为止最有影响力也倍受社会尊重的,还是那些能够治疗疑难杂症的名医,尽管人们越来越重视疾病的预防和所谓的保健。


律师行业也一样,无论从业务领域的拓展,还是客户利益的保障考虑,我们都要把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一个重要着力点,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与医生及其其他许多职业一样,能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肯定会更多地受到社会和当事人的关注和肯定。所谓疑难法律问题,不外乎两类:一类案情复杂,扑朔迷离,证据认定困难;另一类就是适用法律困难,或规则缺位,或规则冲突,或规则存在歧义等等,难以在法律规则上“对号入座”。第一类疑难案件的处理似乎仅仅是证据认定问题,而事实上证据认定本身是个大学问,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第二类疑难案件的处理,则直接依赖于司法者的法学理论素养,取决于司法者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水平,要看在法律规则不明确的背景下,能否得出符合现代法律理念、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裁判结果。换句话讲,裁判的理由能否经得起法理的检验,社会公众的考验,乃至历史的终局裁判。


3.打造高端专业品牌


中国的大学分为三类:一类是教学型大学,二类是教学研究型大学,三类是研究型大学。仿照大学的分类,我看也不妨把律所分为学习型律所、学习研究型律所和研究型律所。学习型律所是最起码的底线,如学习型都谈不上,就是靠吃一点老本,那么随时会被市场所淘汰。学习研究型律所,是顺应市场需求,学习研究相关问题,以不被市场所淘汰,或者说能够跟上形势的律所,但还不是能走在市场前列引领行业潮流的律所。作为引领行业发展趋势的研究型律所,当然不能满足于一般性的学习研究,或者说被动型的学习研究,而必须是具有危机意识、超前理念和创新精神的律所,以探索新领域,深耕细作现领域为目标,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我想,既然我们的目标是成为省内前列、国内知名的工程建设专业律所,那么必须以建设研究型律所为追求。


二、内容


伴随着基本建设的浪潮,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服务也是热闹非凡,声称从事建设工程法律专业的律所和律师不在少数,说鱼龙混杂也不为过。我们东鹰所,无论是合并前的东辰所还是腾飞金鹰所,都踏踏实实地在工程建设法律领域耕耘了二十五六年了,这在律师界确实是极少见的,我们作为老牌的资深的工程专业律所是名副其实的,我们不仅在专业实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而且在专业理论研究上也出了不少成果。从我所目前所处的方位来看,创建研究型律所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是我们所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


依我的观察,目前工程建设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是,一方面很热门,各类文章著作数不胜数,各种论坛讲座遍地开花,一派繁荣景象。另一方面如果仔细察看,实在是乏善可陈:其一,缺乏对工程建设法律基础理论的研究,比如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成立、合同效力、竞争性签约这些问题的研究,这十多年来几乎没有什么进展,对当前热门异常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也几乎没有去讨论基本原理问题。其二,研究成果多以法条注释为主,很少有一定深度的理论论著出现,有影响力的精品力作更是凤毛麟角。其三,由于理论研究浮于表面,缺乏对许多疑难法律问题的探索,甚至是遇到问题就绕道而行,以致一些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缺少讨论,法律和司法解释层面更是无法回应社会的需求。


我讲这些研究现状,其实是想说明我们的研究空间是非常广泛的,研究的价值也是十分巨大的。我总体上的想法是,希望通过系统的专题研究,能够建立完整的工程法学体系,但这个任务不是我们一个所能够完成的,需要法学界法律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从我们所的现状看,我们完全有能力做好一些专题研究:


在工程民商法领域,我们做了大量的业务,也出了不少研究成果,但总体来说还是普及性的多,而且系统性也不够。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梳理一下两个问题:一是还有哪些冷门,哪些处女地待开发?二是现实中有哪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例如工程总承包合同基本原理,内部承包制施工企业破产中的难题等等。


在工程刑法领域,工程刑事案件既有一般性更有特殊性。例如,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侵占、挪用、行贿、非法经营、高利转贷、串通投标、拒不支付工资、单位犯罪等,既有这些犯罪的一般属性,同时也确实带有工程建设领域的特殊性。现在学者对这些特殊性很少有特别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可以说这既是开展学术研究的宝地,也是拓宽律师业务的蓝海。


在工程经济法领域,目前税务、劳动关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研究同样没有自己的特色,不能满足工程建设法律服务的需求。


在工程行政法领域,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数量非常巨大,而相关的理论研究明显滞后。


这些只是为了说明问题的随意列举,可供大家去思考。


三、路径


学术研究总体而言是个体化的活动,需要每位律师个性化的思考,所以每位律师都应有自己的目标和方向。同时科研作为律所品牌建设的一项内容,特别是一些重大复杂的学术研究项目,也需要进行集体攻关,比如系统研究工程刑法学,就可以组织团队进行,内部成员分工负责,每个人研究几个相关罪名,发表一些学术论文,若干年后这些松散的成果就可以整理成系统性学术专著。


学术研究不易,出了成果就要充分发挥它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作用。除了正常发表之外,还要通过其他途径扩大学术影响和社会效益:


其一,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现在相关的学术会议、论坛、沙龙很多,我们自己也有研究会年会、律所理论研讨会、律协研讨会等等,我们如果有相关成果就应该多去参与这些活动,去表达自己的意见见解。


其二,将学术研究成果融入宣传培训活动。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培训教育是我们的一项职责,为社会提供法治宣传教育也是我们的一份社会责任,我们及时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以宣传培训的方式奉献给社会,在履行作为法律人的社会义务的同时,实际上也在社会上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力。


其三,将理论成果转化为法律服务产品。对于一些应用性强,社会需求度高的研究成果,我们应及时地设计出法律服务产品,拓展律所的服务内容,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这于律所于社会都大有裨益。


我知道,建设研究型律所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任务,我也相信,只要有这个信心,在现有成绩的基础,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这个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最后,祝大家新春愉快,生活幸福,工作顺利。


作者简介:

王建东 教授


著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专家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会长


浙江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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