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转让”的二手房与杭州楼市调控新政

日期: 2021-01-27
作者: 李齐

2021年1月27日上午07:44,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该《通知》正文仅五条内容,合计504个字;市住保房管局同时并配发了官方版的《政策解读》,随后,各媒体纷纷对此进行报道,将《通知》称为“杭五条”,部分媒体以“杭州楼市调控加码”、“精准调控”为标题介绍这份通知,有的媒体主动替读者划出了重点。

站在法律人的立场上,我认为,有下列重点问题值得关注:

一、关于“二手房”的“不得转让”

“杭五条”中,有两处“不得转让”:

(1)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的,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2)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热点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指的是不动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政策本身无法限制合同上的房屋转让行为。假设落入“杭五条”政策范围内的商品房的所有权人,与第三方私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进行了“二手房”交易,那么,这类违背限购政策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因违反限购政策就归于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签订违反限购政策的房屋转让的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此类合同存在履行不能的现实问题:当事人无法根据这份房屋转让合同,实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合同目的。

二、法拍房是否受“杭五条”的限制

2021年的1月25日,诸多媒体报道了一件事:上海的楼市调控新政,将法拍房纳入调控范围。一套标注有“限购”的法拍房交易页面被各媒体转载。

那么,“杭五条”是否与上海楼市新政一样,将“法拍房”纳入了限购的范围?

在市住保房管局配套出台的《政策解读》中,主管部门对“不得转让”中的“转让”二字解释到:“住房转让是指住房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住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此处的“其他合法方式”是否包含了司法拍卖?

从主管部门的解释中,似乎只有二手房买卖双方自主的市场交易行为才纳入“杭五条”调控的范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拍卖同样产生了将“住房权利人”的“住房转移给他人”的效果。

上海市将法拍房纳入调控范畴,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法院系统沟通的结果,杭州是否会将法拍房纳入调控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消息。


作者简介:

李齐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一部律师

南京大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