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施工企业如何妥善应对工期风险

日期: 2021-02-10
作者: 毛以闻


一、问题的提出


纵观现如今的建筑施工市场环境,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建设施工项目签订施工合同之时,发包方往往占据更为优势的主导地位,承包方为顺利在众多竞争企业中脱颖而出,在明知签订的合同条款极为不利的情况下,虽欲提出众多修改意见,但也无可奈何只得全盘接受。


而大多数施工合同中,与施工企业后续施工进程乃至施工完毕后的结算纠纷、款项追索等密切相关的条款中,工期约定及工期违约责任是最不应被忽视的条款。发包方常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较为严苛的施工期限及违约责任,一旦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松散、监管不力等原因疏于把控工期风险,则极容易导致工程结算时需承担数额庞大的工期逾期赔偿。而若诉诸法院,施工企业作为承包方,负担了更为严格的举证要求,若未能提交充分完整的施工过程中证据,则也将面临诉讼不利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施工企业来说,如何妥善应对可能遭遇的工期风险,尽可能降低工期逾期导致的工期责任,实为当下施工企业应当着重考量的重点要素。


二、最新法律规定及示范文本中对承包人可顺延工期事由的规定


(一)《民法典》中的具体规定


第79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80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由此可见,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其对国家社会生活带来的重大影响不言而喻。第18章“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承包人可顺延工期事由也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集中于发包人供材、供货、供地、供资等事宜存在延误,或因发包人原因迟延检查隐蔽工程、中途停工缓建等影响正常施工进程之时,承包方可据此顺延工期并提出索赔。这对于发生纠纷之时,承包人提出工期抗辩或反诉提供了更为直观有效的救济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的具体规定


第10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之后,为顺利实施,最高院宣布废止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就有2005年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以及2019年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同期最高院又在统筹整合上述两大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用以引领建设工程领域的审判实务。纵观该最新解释,关于工期的直接规定为第10条,直接继承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6条,且并无变动。因此,透过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最高院在审理工期纠纷的案件上,依旧秉承“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兼顾程序适当及合理抗辩”的审理原则, 即若合同约定工期顺延需获签证,则承包方能否获得工期顺延当以有无签证为前提,除非承包方依据合同约定,已向发包方申请过工期顺延;若合同约定逾期提出顺延申请视为不顺延的,则承包方需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除非发包人事后同意顺延或承包人针对逾期提出申请有合理的抗辩理由。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具体约定


由上可知,虽然《民法典》中关于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事由有所约定,但直接指明的具体可适用情形仍然较少,难以覆盖实际施工进程中的多数情况。而最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在工期问题上并未作出修改,仅在程序上对承包人依约申请工期顺延进行规定。因此,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入手,尤其系统整理其中通用条款部分关于发包人承担工期责任的情形实属必要。


2017版本的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对发包人承担工期逾期责任主要集中于通用条款1.6.1、2.1、2.4.4、5.1.2、5.3、7.5.1、7.8.1、8.5.3、10.6等约定中,详言之,发包人承担工期责任的具体情形主要有因发包人原因,未履行办证、供图、供材、供货、供地、供资等义务、或于计划开工日7日内未通知开工或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等,故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示范文本中的约定,可明确承包人在何种情形下得以妥善获得工期顺延及应对工期风险的具体措施。


三、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工期风险


(一)   签订施工合同前做好内部风险评估,核实能否如期竣工


依上文所述,目前施工环境下,施工企业往往为争取工程项目,在明知合同条款存在诸多问题或工期风险着实较高的情形下,仍强行签订施工合同,冒险进场施工,此举往往为后续的爆发工期等一系列施工问题埋下了重大隐患。


因此,在投标具体施工项目或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应首先做好内部风险评估,审慎衡量以目前的施工水平能否妥善完成施工任务,能否在约定工期内保质保量地如期竣工,在此基础上,再行考虑可得利润,将工期风险在合同订立前降至最低。


(二)做好施工过程中签证往来工作,如约按期申请工期顺延


由上所述,《民法典》及示范文本已然对承包人可申请工期顺延的事由有明确规定,简言之,非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未能如期进行均可申请工期顺延,如发包方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施工降效、因政府规划变更而暂停施工、发包方图纸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加、其他分包单位施工缺陷致使交叉施工不利等等。


在发生诸如此类事由的情况下,作为施工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发函告知发包方及监理方,如先以工程联系单的形式表明延误工期的具体原因及影响事由,同时指明因该延误事由所影响的具体天数或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力求发包方盖章确认或以监理会议纪要形式得以明确。


需要提醒的是,施工企业因考虑不周或管理疏忽,往往在所发函件中并未提及具体延误天数或损失数额,那即使获得了工期签证,因无法付诸计算,也将对后续的工期索赔造成一定影响;除此之外,因合同中一般有承包方逾期申请视为放弃工期顺延及索赔的约定,故施工企业也应尽可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函申请,避免届时遭受失权风险。


(三)妥善留存相关证据资料,提高诉前协商谈判的重视程度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即使掌握部分工期顺延签证,但若付诸诉讼,则法院必然加之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以证明相关工期逾期事由与自身无关。而若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并未就工期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出申请,或未得到发包方、监理方任何回函确认或签证认可,则诉讼局面将更为不利,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为妥善解决工期纠纷,在留存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施工企业也需重视与发包方或其他施工单位的协商谈判,一方面争取与发包方协商一致将纠纷顺利解决,另一方面,在协商谈判时,也能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为今后可能进行的诉讼活动做好充分准备。


综上,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工期问题及其应对措施与工程利润息息相关,作为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审慎订立施工合同的前提下,在可顺延事由发生之时,做好过程中往来签证工作,如约如期申请工期顺延,若发生纠纷应重视诉前阶段的协商谈判,妥善收集留存相关证据资料以备诉讼。


作者简介:

毛以闻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一部实习律师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学士 法学(法学与英语)专业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民商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