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和抗辩

日期: 2021-04-27
作者: 杜静逸


上周,施大伯通过朋友找到我们,告诉我们他收到了上海某法院的执行谈话通知和材料,告知他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追加他为一个案子的被执行人,要求清偿本金和利息150多万。施大伯已经接近70岁,退休,退休工资每月只有几千元,在外地的他接到这个消息宛如晴天霹雳,还以为法院弄错了,不明白为什么会接到这个通知。一看材料,发现案件里的被执行人A公司是施大伯一人独资的一人公司。经过回忆,他想起来2010年的时候其就职的X公司让他签了几张材料,让他帮忙做下A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A公司一直没有正常经营过,没想到过了这么多年,A公司因为借贷被作为了被执行人,而他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 

案例中的情况牵扯到的法律问题就是执行时是否可以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而对此又应该如何来抗辩。我们分点陈述。

1、如何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已经点名了一人公司在诉讼时和其他公司最大的不同,其适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举证责任倒置,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其和公司资金独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的一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有关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法院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实践过程中,一般需要提供公司的工商档案、股东的身份信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追加通过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就可以追加,不需要再通过民事诉讼。如果对于执行裁定书载明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2、一人公司股东的抗辩。

前述《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中写明:“……,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可以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根据法人独立的特性,公司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承担债务,股东可以避免执行。那么如何证明公司和股东的财产独立呢?

在实践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向股东释明,要求其提供一人公司每年的审计报告。这个背后的法律规定基础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里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册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公司的业务部门或者公司委托的其他会计、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于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注1)

这个是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法院接受的是自开业成立以来每年形成的原始报告,后补的审计报告往往不被认定为有效抗辩证据。也就是说,如果A公司2010年成立,必须是2011、2012、2013……每年当时形成的报告,如果收到执行通知之后要求司法审计2010-2021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以证明一人公司和股东财务独立,法院的认定经常是消极的。各个地区的法院认定有差异,但是大部分不接受。

也就是说,在文章开头的案件里,虽然法院对于施大伯的遭遇表示了同情和理解,但是施大伯最终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还是无法逃脱被追加的结果。一个人在自己晚年还要遭遇这种打击,对于他的家庭和生活无疑是沉重的。这就是签字的效力。这个案子也提醒大家不能随意签字,虽然很多老百姓不懂法律,但是如果在别人递过来的材料或者是空白文件上签字而不弄清楚,有可能这个地雷要到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后才引爆,到时候可能已经追悔莫及。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寻求解决方案。

注1: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杜静逸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五部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上海外国语大学辅修文学学士

英语六级、日语N1、法语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