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标价错误问题的讨论

日期: 2021-04-29
作者: 袁庆文 桂路露


目前网购已经成为生活中常见乃至主流的购物方式,商家标价错误也时有发生,有时标价错误的消息扩散后,会引来消费者大量下单。此时商家容易陷入两难困境,如实发货会导致亏损惨重,若不发货又恐带来信誉问题乃至法律纠纷。本文从法律角度对此问题简单分析,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网站的产品标价页面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网站的产品标价页面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直接影响后续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根据我国《民法典》472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又根据《民法典》47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从内容方面看,通常网站的产品标价页面中包含了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款等详细信息,因此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这一要件。因此真正需要讨论的是,商家是否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即是否符合第二个构成要件。通过观察网站的产品标价页面,发现很多购物软件的产品标价页面会标注是否有现货,库存还剩X件、X天无理由退换等信息,甚至会注明预计送达时间,因此可以推测出商家有“一经接受即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结合购买的操作流程以及《民法典》142条对意思表示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商家制作的产品标价页面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二、网站规则中关于合同缔结条款的规定

目前在各种网站中存在大量关于合同缔结的规定。以李尚辉与世纪卓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该案中网站的“使用条件”中就载明“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本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为要约邀请,您的订单将成为订购商品的申请或要约。收到订单后我们将向您发送一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我们已经收到您的订单,其中载明订单的细节,但该确认不代表我们接受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您我们已将您订购的商品发出时,才构成我们对您订单的接受,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此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但实践中对此类条款的效力存在不同的判断。有的法院认为“购物网站对此应作出合理、充分的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该特别约定,并判断选择是否从事此项交易”,也有的法院直接认为“该约定并未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还有的法院认为“条款内容没有违背公平原则,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申请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是否接受协议条款”。在提示义务方面,有的法院认为网站“尽到提示义务”,也有的认为“未在消费者提交订单前予以明示,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事实上,在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49条中已经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但后续出台的《民法典》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的“另有约定除外”相当于为此类格式条款的成立保留了可能性,结合《民法典》并未就格式条款设立相关禁止性规范,因此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仍需区别情况适用。

三、商家是否可以依据重大误解而撤销

根据《民法典》147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没有明确规定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早在《民通意见》中曾提到重大误解必须先满足“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这一要件,但是在实务审判中对这一要件并不能清晰判断,尤其是对于主张发生错误的一方举证存在困难。因此诸多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有的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应继续履行,也有认为合同可因为重大误解而撤销,也有认为属于《消费者保护法》中的价格欺诈。

小结

总体来讲,网购中标价错误的案件在实践中未能形成统一的判决思路,因此更要提醒商家谨慎标价,一旦发现网购页面出现标价错误,应积极耐心与消费者协商沟通,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化解风险,也会使得商业信誉遭受损失。

作者简介:

袁庆文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建设工程四部负责人

桂路露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四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