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权

日期: 2021-05-25
作者: 高昊天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若当事人不服有哪些救济措施;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民事诉讼中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不同意见,应如何处理。本文就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不同阶段中如何行使异议权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据上述条文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管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成因并划分责任的处理意见,并非一项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一份证据。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权的行使及救济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给予了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此项权利仅给予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并且程序上要求当事人要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作出机关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如果逾期提出,交警部门不予受理,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上一级交管部门负责审查复核申请,审查后可能做出维持原认定或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两种结论。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行政行为,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若当事人不认可事故认定书的作出程序或所载内容,只能通过申请复核加以解决。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在诉讼中的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在诉讼中是否最终被采纳,须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及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最终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加以认定,这是法院的权力也是法院应履行的职责。但作为一项公文书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立法原意,意图推翻认定书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能够推翻该份认定书的明确证据,需达到使法官对该认定书作为本证的内心确信下降的程度,而不是提出仅能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一般反驳。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予以说明:

案号:(2017)鲁15民终3193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9日6时许,被告张某驾驶豫E号重型半挂货车沿省道315线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原告方某驾驶的鲁P 号三轮汽车追尾,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处理,做出聊公交临认字[2016]第008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方某无责任。

案件进程:

一审法院将原被告双方对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划分的异议归纳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被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也未说明充分理由,故最终对该认定书予以确认,判决被告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申请相关证人出庭来重现事发当天双方车辆相撞的真实情况以及提交了鲁P 号车辆查询结果照片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欲证明原告当天驾驶的车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

二审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因天气有雾道路通行能见度不高,肇事车辆各种机件是否完备、功能是否完好,均应当是评断事故责任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被上诉人方某所驾驶车辆鲁P 号三轮汽车没有年检上路行驶的违章行为及该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评断,故该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故责任的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从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情况看,上诉人张某驾驶豫E 号重型半挂车与前方被上诉人所驾驶车辆鲁P 号三轮汽车尾随碰撞,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驾驶没有年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能证明其车辆各种机件是否完备、功能是否完好,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事故双方违章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本院酌定上诉人张某承担事故80%的责任,被上诉人方某承担事故20%的责任。一审判决按照事故认定书确定上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四、律师评析

事故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诉讼中,可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提出质疑,达到削弱其证明力的目的。但由于公安交管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能部门,其相较法院既更清晰地了解案发时的情况,且有条件对于涉案车辆以及事发场所进行勘验调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故受限于取证核证条件,法院在诉讼中一般会采纳事故认定书来认定事故双方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使其不能发挥证据效力时,才有理由期待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双方责任,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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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昊天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