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笔记:职场男性如何争取抚养权,从代理一起离婚案说起

日期: 2021-07-22
作者: 斯淑芳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取及抚养费金额通常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对于在外地职场拼搏的男性,其配偶是主要在家负责照顾小孩的全职太太,会因为子女单独随其共同生活多年,成为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从而使得职场男性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往往处于劣势。

[基本案情]

赵女与李男系夫妻,结婚15年,赵女为全职太太,带着儿子李小某长期居住在杭州,李男在国外公司任职,每年回来两三次,收入基本用于支付家庭大额开支外,及还房贷。2019年赵女起诉离婚,李男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驳回诉请。2020年5月,赵女再次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儿子李小某由其抚养,由李男支付抚养费每月8000元;赵女在外举债夫妻共同债务38万元双方各半承担;共同财产存款各一人一半,房产归赵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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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第3条规定: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亲与母亲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 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本案李小某一直与赵女共同生活,因此,李男取得抚养权的机会很小。


一审判决李小某抚养权归赵女,由李男支付抚养费每月8000元;共同债务酌情30万,李男承担15万。共同财产本案不作处理。

[办案经过]

该判决对李男来说是彻底输了,只能上诉。作为李男的代理人,我方上诉意见,同意离婚,李小某抚养权归男方,如果由女方抚养,抚养费每月2000元,理由是李男现处于半失业状态,虽然之前最高一年的收入年薪30多万,但这并非每年的稳定收入,作为企业工作人员疫情后其工作不稳定,致其收入也是不稳定;李男承担一部分不需要每月8000元;共同债务,根据李男每月转账给赵女的明细及重大生活开支均已由李男在支付,认为赵女无需举债,另该38万债务即没有相应支付凭证,也无借款合意,更没有明确的债权人的身份信息。李男名下无存款 ,房子同意一人一半。


二审期间,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了赵女的微信及支付宝明细,从中发现了1.平时用于生活开支约每月3000元左右;2.有大量与不同异性之间往来的赋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520、1314类)。3.赵女所述的借款不存在,恰恰相反,由她与所谓的债权人之间的往来明细中,转出的款项多于转入的款项。开庭前李男告知,他们还有另一个儿子,由赵女的妹妹抚养,但没有证据证明这孩子是他们的,我看了一眼该孩子的照片,凭直觉判断这孩子与李男之间不存在血亲关系,于是我建议李男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这孩子与赵女之间存在血亲关系的,但与李男之间不存在血亲关系,也就是说赵女与他人共同孕育了一个儿子。


作为代理人,我当庭提出代理意见:


1.赵女的生活方式及其人生观价值观对孩子成长不利;


2.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6条第三项规定,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予以优先考虑无其他子女一方;


3.抚养费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办案结果] 

最后本案调解结案,李小某抚养权归李男,由赵女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房产)一人一半,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李男的诉求完全得到支持。


 [办案心得]

1.现实中的打官司并非电视剧上的唇枪舌剑,更多的是庭下的准备工作,以及当事人与律师间相互信任与默契配合,当事人也应当向律师告知实情并配合调取证据,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2.正确完整地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一审依据《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抚养费按其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判决李男承担抚养费8000元每月。我方提出该法条完整内容为“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依据微信支付宝明细,赵女与李小男实际平时母子两人生活开支约每月3000元左右,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抚养费8000元每月过高。


3.案子调解过程也是心理战的过程,扬长避短,本案在确定抚养费金额锁定在2000-3000元之间的情况下,使得赵女不再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备注]

本文执笔:承办律师斯淑芳;配图:戴柳英。


斯淑芳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二部律师

杭州市妇联十佳最美志愿者

浙江省妇联金牌女性维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