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施工单位如何应对工程保修问题

日期: 2021-08-10
作者: 周霞


之前本所律师袁庆文、金鸿亮所写《浅谈质保问题中建设单位的通知义务》一文中,就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如何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修义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受两位律师观点的启发及结合笔者在施工单位多年的法务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在工程后期保修领域建设单位其实并不弱势,最吃亏的反而是施工单位,事实上很多施工单位的后期工程管理远不如建设单位管理到位,很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抱着质保金“能退多少退多少”“退点就行”的想法,上对建设单位的扣款不积极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对分包单位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不去追究责任,所谓夹心饼干者是也。那么,施工单位如何应对工程保修问题呢?

一、如何应对建设单位的保修要求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一般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保修期一般在发承包双方的业主合同及保修书等文件中约定,《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40条、41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7条等,也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及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所以,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但是,是否一收到建设单位的保修通知书施工单位就要去维修呢?这里施工单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待维修部分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承包人只对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工程且该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担保修责任,并非只要在保修期内出现缺陷或损坏的责任一律由承包人承担。

2.待维修项出现的缺陷或损坏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17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GF—2017—020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5.4.2第(2)(3)目规定:(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由上述规定可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责任主体,继而由其承担相关修复费用,是承包人在修复缺陷或损坏工程的前提。

下面请看一则案例:

浙江某房产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房产公司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房产公司向购房户交房后,本项目的房屋因房屋、地下室、露台等位置渗漏水(分析由结构施工时垃圾未清理干净、振捣不充分、露台未做混凝土翻边造成)及消防维修(灭火器、水带枪头等消防设施数量未达到清单要求,电梯前室正压送风口百叶安装不牢固,消防报警维修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维修费用,截止起诉日,已累计750664.95元(未包括地下室电梯基坑渗水注浆和地下室主体渗水注浆费用)。上述质量问题发生后,某建设公司不及时响应,致使房产公司垫付了上述全部费用,故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费用。案件经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房产公司的诉请,法院认为:(七)关于维修费用750664.95元,一方面关于漏水的问题,房产公司前期曾致函建设公司,建设公司经了解已经明确回复房产公司,系由于房产公司或房产公司自行分包单位在改精装修过程中野蛮施工,对原屋顶结构砼人为破坏造成,而不是建设公司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不属保修范围,房产公司主张由建设公司承担费用理由不能成立。由此可见,承包人在维修前进行现场查看及了解质量缺陷形成原因是质量修复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否则贸然维修很容易造成缺陷部位被覆盖甚至被破坏,此后很难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二、如何就分包单位导致的质量缺陷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交由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或劳务单位施工并与其签订的合同,分包一般可分为总承包人分包和发包人指定分包。对于总承包人分包,在分包人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时,总承包人可在收到发包人要求维修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进场维修,若分包人拒绝维修,也可在向发包人承担完质量责任后依据与专业分包人的合同向分包人追偿。

在承包人要求分包单位承担维修责任时,也同样要履行先行通知义务、属于分包单位维修范围及维修期限、属于分包单位施工原因导致的等条件。笔者试图用以下案例说明分清质量缺陷原因的重要性。

某防水单位起诉某建设总承包单位,要求支付分包工程款。同时某建设总承包单位反诉防水分包单位,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漏水维修费用70万余元。对某建设公司提起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虽然在保修期内发生维修行为,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未就上述维修行为发生的原因申请司法鉴定,现有的证据看无法判断维修行为的发生是否与防水公司施工有关。考虑维修行为确实已经发生,而发生原因又需专业的鉴定方可判断,故对某建设公司提起的反诉请求本案中不予处理,某建设公司可在取得明确证据或专业鉴定后另行主张。后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某建设公司上诉要求防水公司支付维修费用70余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现某建设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系其原审法院提起的反诉请求。鉴于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虽然在保修期内发生维修行为,但对造成维修行为发生的原因均未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而现有的证据又无法判断维修行为的发生是否与防水公司施工有关。原审法院考虑维修行为确实已经发生,而发生原因又需专业的鉴定方可判断的情况下,某建设公司可在取得明确证据或专业鉴定后另行主张。故原审法院对某建设公司提起的反诉请求不予处理,现某建设公司上诉要求本院对其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所提出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甲指分包工程维修中承包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某房产公司与某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房产公司指定建筑公司将装饰工程中的门窗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x,建筑公司与x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所在地出现5次连续三天以上降雨情况,窗台大面积渗水,室内墙面因被雨水浸泡出现起皮脱落现象。建筑公司对前述质量缺陷进行工程修复,并在申报的工程结算价款中要求房产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成讼。房产公司答辩认为,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其应尽法定及合同约定义务,其应对不合格工程进行维修。建设单位认为,门窗系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窗台渗漏是房产公司指定分包单位x打胶不严、发泡不密实导致,我公司为维修分包单位施工缺陷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房产公司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窗台渗漏与分包单位x打胶不严、发泡不密实有密切关系,房产公司作为x公司指定分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在专业工程。房产公司应对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建设单位作为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建设公司未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双方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分担维修费用。


作者简介:


周霞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三部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市政二级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