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工程人的关怀:劝君切勿轻易打官司

日期: 2021-09-13
作者: 王建东 杨国锋

打官司本身是费时、费力、费钱的事。法院有自己的运作流程,需要时间与诉讼费用支出;裁判有法律上的评判规则,需要证据与专业知识;裁判结果并不等于权利实现,还需要强制执行。从经济的角度看,打官司的结果与打官司的成本存在不能匹配的可能,但作为当事人争议解决的最后路径,在别无它法时也只能选择打官司。既然打官司是迫不得已的选择,那么就不可不作周密的考量:是拿起来还是选择放下去?打官司折腾旧事还是另起炉灶谋划新梦?作为以工程建设法律服务为业的律师,目睹了不少建设工程纠纷官司的过程与细节,深感建设工程纠纷打官司成本高,过程中身心煎熬压力大,有一种忍不住的关怀:奉劝工程人不要轻易打官司。


经济成本相对较高。法院的诉讼费用是按比例分段累积计算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大,案件受理费是不小的一笔钱,以5000万诉讼标的为例,诉讼费就是29万多。鉴定费用也是建设工程合同中一笔不小的开支,无论是工程价款还是工程质量,都涉及到专业性问题,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都需要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费用基本上都是第三方说了算,尽管各地物价部门对鉴定费的收取规定了参照的收费标准,但按此标准计算的鉴定费也是非常高,动辄就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就司法诉讼中的鉴定费而言,用一句不太恰当的比喻,真有些“鹬蚌相争 ,渔人获利”的味道。另外,委托律师代理还需要支付一笔代理费,若进行诉讼财产保全,还需要承担一笔诉讼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用。这些费用都是需要在打官司过程中支付出来的。而且起诉后对方还可能提出反诉,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打官司的工程款还未拿到,但反过来自己的资金还被对方反诉保全着不能用。


时间与精力成本不少。建设工程类经济纠纷案件,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基本上都会提起反诉,开一次庭直接判决的案件少之又少,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司法鉴定的,一个审级下来基本上都在一年以上。有一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再经历一个二审程序,那诉讼周期就更长了。尽管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审限,但鉴定期限是不计算在审限内的,而且实践中好像法院级别越高,审限的约束越弱。诉讼过程中还需与时不时的与鉴定单位进行沟通、与法院进行沟通,工程款还未拿到,还要抽出精力与催款的材料商、分包商进行解释,所耗心力也不会少。


当然建设工程的官司也并非一概不打。套用一句老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可避之;人还犯我,我必击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面对无底线的索取者,该打官司还是要打,而且要坚决地打!“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一样都不能少,打官司前需要做心理与物质的两手准备,做到“粮草弹药”充足。


以最大诚意与对方协商,争取不打官司。如果有回旋的余地,还有缓和的空间,争取协商解决是上上策。这样可以避免打官司的舟车劳顿,避免打官司的心力煎熬,如果争议通过协商解决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可以维系,时间与精力也能够投入到新事务中去,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可以考虑将打官司的成本让度给对方作为和解协商的交换,以促进和解。当然了,协商也是以共赢为前提的,如果一方无底线、无限度的只顾自己利益而不考虑别人死活,那么我们也不能一味地迁就。


对打官司进行充分的评估,不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更不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纸面上的法律是平面静态的,而社会生活是立体动态的,法律要靠人去实施,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和导致的变数就不能忽略。从文字上的法条到胜诉的结果,要披荆斩棘,过五关斩六将,它是法律、证据、程序、公平、机缘、天时、地利、人和等多重因素交织平衡的结果。“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建设工程案的诉讼评估尤为重要,证据材料繁多、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范认知差异较大、裁判尺度拿捏不一致,类案不同判甚至是截然相反,这些都增加了打官司的风险。打官司前更需要进行充分的评估与准备,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分析诉讼请求的依据,争取弥补证据上的缺陷;设计诉讼策略的进退,为诉讼程序留足回旋余地;预备诉讼防御的工事,有效应对对方的抗辩或者反诉。“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诉讼不轻易启动,“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官司不能主动提起。


一旦打官司,要做好“持久战”的准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够速战速决的少之又少,基本上都要经历一个相对长的过程,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都会存在。这是由建设工程案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涉及的法律、造价、工程质量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诉讼过程中存在多个环节,诉讼周期相对久一点也是正常的。另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金额巨大,利益复杂,很容易在平衡过程中出现偏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服,反诉,二审、再审程序的概率就非常大。开弓没有回头箭,一旦启动了诉讼,从心理及物质上做好持久战的准备,勿急勿燥,沉着应对,坚持到底。时近中秋,奉上肺腑之言,顺颂工程界朋友:吉祥如意,硕果累累!


作者简介:


王建东教授

著名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专家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会长

浙江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


杨国锋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二部负责人

浙江省法学会建设工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浙江省法学会网络法学研究会理事